湘潭市实施《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基层治理、行业自律、业主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建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治理体系,推进物业管理科学发展,实现新旧小区、安置区、保障性住房等的物业管理全覆盖,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工作领导机制、联席会议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制定物业管理具体措施,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组织联合执法行动,集中整治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第五条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物业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物业管理和服务质量评价,加大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第六条 市、县(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根据各自法定职责和本级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规定,负责物业管理相关执法工作,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联合执法行动,重点对违法搭建、占用消防通道、违法饲养动物、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予以查处。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分管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日常监管,主要职责如下:

(一)监督、指导业主大会的筹备、成立,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督委员会的选举、换届工作,并进行备案;

(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督委员会的履职行为;

(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处理相关投诉和举报;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明确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展下列物业管理工作:

(一)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参与协调解决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矛盾纠纷;

(二)指导筹备、召开业主大会,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四)指导无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安置区等健全物业管理自治组织,实施业主自治;

(五)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在本村(居)开展执法活动。第二章 业主与业主大会第九条 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新建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由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一并报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核定规划设计方案时,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不齐全的,依法不予受理。第十条 业主大会在制定管理规约中,可依法对业主违法搭建、占用消防通道、违法饲养动物、污染环境、拒付物业服务费等行为予以规范和约束,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

业主大会决定事项中表决通过的具体业主人数、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数,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业主大会进行投票表决的,遵循一户一票的原则,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本人表决或其配偶、同住直系亲属代为表决;物业使用人根据与业主的书面约定在物业使用期限内代为表决。

鼓励业主大会优先选择电子投票系统进行表决,提倡物业服务企业利用信息技术为业主提供智慧物业服务。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由委员和候补委员组成,具体人数和任期由业主大会依法确定。任期内,如出现委员资格被终止情形时,候补委员可按照选举时得票多少依次递补为委员。

委员和候补委员候选人在村(居)民委员会组织下,由业主自荐、业主联名推荐产生。候选人名单确定后,应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备案。候选人的选举材料中应当载明其交纳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或其他需要业主***同分担费用的情况,若欠费,需注明欠费的金额、期限等信息,并向业主公开。

经业主大会同意,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专职执行秘书,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候补委员和专职执行秘书可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无投票权和发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