岷县郭世杰处理结果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世杰,男,****年**月**日出生于天津市南开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居住地同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2012年5月17日犯妨害公务罪被本院判处罚金1万元。2017年7月14日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机关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南检公诉刑诉〔2017〕7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世杰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世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7年4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郭世杰酒后骑自行车行至本市南开区天津大学四季村市场内一锅贴店门前时,因行车琐事与被害人周某发生争执,郭世杰使用酒瓶击打周某头部致伤。后经天津市天宏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周某头部外伤致颅内出血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右手软组织损伤构成轻微伤。

另外,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郭世杰与被害人周某达成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协议,被告人郭世杰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周某经济损失***计10万元(已执行),周某对郭世杰予以谅解。

案件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世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及户籍身份证明和前科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案件来源、抓获被告人郭世杰的经过、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光盘和光盘制作说明,案发现场照片,天津市医科大学总医院对周某的诊断证明书,涉案其他人员身份证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协议书;证人陈某、孙某的证言;被害人周某的陈述;天津市天宏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世杰法制观念淡薄,遇事不能冷静处理,造成被害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依法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世杰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并对量刑建议依法酌情采纳。被告人郭世杰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故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被告人郭世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2017年12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