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拥军优属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拥军优属工作,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军政、军民团结,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辽宁省拥军优属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自觉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第三条 市、县(含区、开发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将拥军优属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抚恤补助资金和拥军优属工作经费,对拥军优属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拥军优属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拥军优属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拥军优属工作。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及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落实拥军优属有关具体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每年春节和建军节等重大节日期间走访慰问驻军部队和优抚对象。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军地联席会议制度,切实保障驻军部队粮油、水电、燃料的供应;积极支持和配合部队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军事演习、国防施工、营房建设等任务;支持帮助驻军做好水、电、道路、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驻军工作和生活条件。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隧道等,军队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公***停车场,军队车辆免交停车费。第九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开展法律专题讲座,建立涉军法律援助工作站,免费协调和处理军队官兵及家属涉法问题。涉军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开展军队官兵及家属法律援助异地协助办理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应当帮助部队做好教育和培训工作,培养军地两用人才。

科技部门应当开展科技拥军活动,帮助部队培训科技人才、支持科研项目。第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站、银行、医院等服务窗口单位应当设立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优先窗口,车站应当设立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候车专区。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和烈士遗属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汽车;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参观游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园一律免收第一门票。第十一条 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按规定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市、县民政部门应当按照不低于省规定的标准给予定期抚恤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第十二条 退出现役的一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在乡复原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民政部门生活补助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具有本市城乡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的,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医疗补助和医疗优惠。

移交本市人民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军队无军籍职工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的家属、遗属的医疗保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优抚对象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优先纳入城乡低保范围。

优抚对象的抚恤金、抚恤补助、优待金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第十四条 居住在城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的抗美援朝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在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符合购买和租用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可以优先购买或租用;以上优抚对象居住农村,住房特别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适当给予救助。对符合集中供养条件的优抚对象,可以安置到光荣院集中供养。第十五条 居住在城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的在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抗美援朝以前入伍在乡老复员军人、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按不低于低保对象标准享受取暖费减免政策;抗美援朝以前入伍在乡老复员军人和战争年代因战致残老残疾军人、老烈属,无工作单位且与子女同住的,家庭无法报销取暖费,由县人民政府按不低于低保对象标准对其进行取暖费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