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全国人大常委的三审制度

立法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即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一般实行“三审制”。实行三审制可以使审议工作做得更充分一些,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

扩展资料:

在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前,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大都是在当次会议上就交付表决。1983年3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提请的海上交通安全法草案。

由于对草案中的重大问题有不同意见,委员长会议决定该法律案不交付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研究修改后,再交付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该法后来于1983年9月在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表决通过。

从这次会议开始,为了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充分的时间审议法律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在当次会议上不表决,由法律委员会向下 一次常委会会议或者以后的常委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和国立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