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深入浅出地解释合同法中的「对价」呢?
?对价是源自英国普通法合同法体系的一个独特概念。它是简单合同所必需的三个基本要素之一。无对价的合同视为无效合同。对价必须存在且必须充足,但对价可能不充足。同时,在法官的司法过程中,要警惕对价的滥用,注意平衡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合同公平原则这两个价值。有效对价可能包括从一方向一方转移权利、利益、物质或精神利益,或另一方给予、遭受或承担的某些耐心、损害、损失或责任。对价是一个必须存在的东西,必须充足但是可以不充分。
?当对价的价格慢慢下降的时候,这里所谓的?对价就足够了?就是双方都在卖的东西,一定是有价值的。在法律眼中,没有价值的东西不是考虑,但只要在法律眼中有价值,无论价值多小,也是足够的考虑。当这个值小到0时,对价甚至不再以物质的形式存在,而是非物质对价。具体来说,这里的契约可能和我们放在天平上的不一样,但这些在法律上都是有价值的东西,所以无所谓。在法律上,天平是平的,对价是成立的。而且够用。更极端的是,即使对价逐渐减少,等值货币为0,余额也可以持平。 ?
对价的概念不能被司法机构滥用,否则将违反意志自主的黄金法则。只要对价不是来自过去,在法律上是有价值的,那么法官就不需要考虑双方是否在天平上放置了几何价值的东西。只要在余额上有考虑,即使是无形的,天枰也是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