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所称采购是指

政府采购法所称的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_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2、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4、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有这样一项内容“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正式把工程采购纳入政府采购的范畴,并且该法还指出“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从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经验来看,建筑工程采购是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重点和难点。如何理顺政府采购机关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职责关系,在规范运作的基础上,既确保工程质量,又节约资金,是做好建筑工程采购工作的关键。(2002年6月29日颁布)

建筑工程项目已经纳入政府采购,各地也围绕招标投标的主要环节,理顺了政府采购

机关与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明确了相应的职责,其中包括政府采购机关、建设单位、建

筑工程招标管理机构、监察、审计部门的职能,这是做好建筑工程政府采购工作的前提。另外,确保工程质量,防范采购风险,是做好建筑工程政府采购工作的核心。长期以来,建筑工程质量问题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全国一些地方由于招标方法不科学、运作程序不严谨、监管措施不得力,造成了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暗箱操作、甚至出现“豆腐渣”工程等许多严重后果。实行建筑工程政府采购能否解决这些问题,不但直接影响到政府采购制度的生命力,而且关系到党和政府采购的形象。因此,必须从根本上强化措施,选择高素质的施工、监理队伍,防范采购风险,确保工程质量。实践中,我们把握主要环节,制定有力措施,狠抓落实,取得了良好效果。而且,改革创新定价模式,用好用活现有政策,是做好建筑工程采购工作的途径。多年来,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国内一直实行"量价合一,固定费率"的定价模式,在一定时期内对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起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改革的深入,有些方面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必须坚持改革创新,打破旧的定价模式,形成市场定价机制,实现既确保工程质量,又节约资金的目标。还要坚持公开运作,强化监督措施,这是做好建筑工程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保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工程采购市场体系,是建筑工程政府采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在工作中,从各个方面采取措施,加大监督力度,确保公开运作,有效防止了建筑工程采购中腐败现象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