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美援朝老兵有什么政策待遇

法律依据: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享受在乡复员军人待遇。在乡复员军人去世后,其遗属享受增发6个月原享受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后续对于去世的在乡复员军人遗属暂时无其他相关政策规定。

扩展知识:

一、调整后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 抗战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 26560 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 每年不低于 26060 元。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月提高 50 元,达到每人每月 700 元。

二、对从 1954 年 11 月 1 日实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 60 周岁以上(含 60 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 5 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 50 元。

三、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 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 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的原 8023 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的 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 50 元,达到每人每月 75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