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按撤诉处理

法律主观:

按撤诉处理 的情形。按撤诉处理,是指当事人虽然没有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诉讼中的一定行为已经表明他不愿意继续进行诉讼,因而,法院依法决定撤销案件不予审理的行为。 根据 民事诉讼法 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按撤诉处理的情形为: 1、原告经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 拒不到庭; 2、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3、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 案件受理费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交纳,或申请缓、减、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按撤诉处理; 4、 无民事行为能力 的原告的法定 诉讼代理人 ,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诉处理; 5、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