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的区别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的区别:

1、适用情形不同。除了***同的适用情形外,竞争性谈判方式还适用:“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两种情形;竞争性磋商还适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2、评分方法不同。竞争性谈判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竞争性磋商采用综合评分法;

3、响应时限不同。竞争性谈判从采购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 个工作日;竞争性磋商不得少于10 日。

符合使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有如下五种情形: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以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综上所述,竞争性磋商四磋商结束后,要求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磋商小组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对满足所有实质性要求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谁得分最高谁成交。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七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