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浙江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如下:
1、勤务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文职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和警务保障等工作;
2、辅警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辅警依法履行职责。辅警履行职责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强化监督检查,将辅警工资福利、社会保障、教育训练、服装装备和日常办公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障辅警必要的工作条件;
4、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用人额度管理制度,严格控制辅警规模。辅警的用人额度应当按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有人口、社会治安状况、辖区面积以及已有人民警察配备等情况综合确定;
5、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核定的辅警用人额度内,编制当年辅警用人计划并***同组织实施。招聘特殊岗位的辅警,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用人计划单独组织实施。
法律依据:
《浙江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管理,保障辅警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辅警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辅警的招聘、使用、权利保障和相关管理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