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工业园的法规政策
世界各国在举办和建设科学工业园区的过程中,比较普遍地重视和发挥政府的作用,间接或直接地积极影响科学工业园区的发展进程。
制定统一规划
随着园区在世界范围内的推广和发展,其管理日趋完善,多数园区已不是自发行为的产物,而是一开始就采取了有计划、有步骤的建设。由中央政府直接主持科学工业园区建设的统一布局、统一规划的做法,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特别是亚洲的一些国家和地区。日本的筑波科学城、韩国的大德研究园地、新加坡肯特岗科学园、加拿大的北硅谷,以及前苏联的新西伯利亚科学城等,都是由政府和当局统一安排、统一规划的。
加强园区立法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在举办和建设科学工业园区的过程中,都比较注重园区的立法,做到依法治园。园区涉及到的法律大体上有两个层次:一是一般科技活动都要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二是园区活动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前者属于园区法制建设的大环境,后者属于小环境。从表面上看,多数发达国家没有专门针对园区制定法令法规或政策措施,但由于他们在科技活动的组织与管理、科技成果流通、专利、版权、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标准化、涉外科技等方面的法律较健全,良好的大环境保证了园区健康发展。在亚洲国家和地区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地区,除了制定上述第一层次的法律以外,还特别注重制定园区本身设置和建设所涉及到的法律和法规。如日本制定了《高技术密集区促进法》和《筑波研究学园都市建设法施行令》、韩国制定了《高技术工业都市开发促进法案》等。
提供财政支持
为保证科学工业园区的成长和发展,各政府或当局大多对其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持。提供支持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直接投资。各国政府对科学工业园区投资有很大差异。美国联邦政府基本上不直接为科学工业园区投资。西方其他发达国家一般对科学工业园区只作有限的投资,而且主要是由地方政府投资。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一般对科学工业园区要进行大量投资,以弥补市场不发达的缺陷。如韩国的大德科学城、新加坡肯特岗科学园都是由政府大量投资建成的。政府投资主要用于科学园的基础设施建设。二是以补贴或奖励等形式实行的间接资助。不少国家和地区政府为到科学工业园区创办企业者提供一定的财政补贴,如德国各州政府建立许多新技术创业中心,新建高科技企业一旦进入中心,便可得到政府补助,提供免费或低价的技术咨询和低价的办公服务等。美国有的州政府对符合政府要求的园区公司提供亏损资金的90%。
实行优惠政策
一些国家和地区政府专门为科学工业园区制订了若干项优惠政策,其中以亚洲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的优惠政策最为全面。这些优惠政府主要有:
(1)房地产租售优惠。
即采取土地租售价优惠和办公用房、厂房或其他配套房租售优惠价的办法,优惠折扣率一般在10%到30%之间;
(2)税收优惠。
美国明尼苏达州对区内技术走廊的公司的技术纯收入给予减征30%的课税优惠;
(3)贷款优惠。
一般通过银行或设立基金会的方式向园区企业提供低息贷款,如日本政府设立了特别利息贷款制度,对技术密集企业提供特别利息贷款,美国政府直接向小企业提供优惠贷款;
(4)外资引进优惠。
如泰国规定外国企业永不收归国有,税后利润可自由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