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恶 六杀 六脏 保辜 无刑与刑罚是哪个时代的法制原则

是唐朝的法制原则,具体内容我整理了一下,看一下吧:)

一) 十恶

隋代制定的《开皇律》将《北齐律》的“重罪十条”发展为“十恶”,唐律承袭之。同“重罪十条”相比,“十恶”的变化反映了统治阶级司法镇压经验更加成熟。

3、“十恶”的具体内容

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4、对犯“十恶”大罪者从严惩处

唐律“十恶”大罪量刑远比类似行为的犯罪重,并奉行“为常赦所不原”的原则。

注意“十恶”是从何(《北齐律》的“重罪十条”)发展而来,最早出现在哪一部法律之中(隋代制定的《开皇律》),了解各“恶”之间的差别。

(二)六杀

唐律中规定的“六杀”罪是指:谋杀(二人以上的合谋杀人)、故杀(非因斗争,无事而杀)、斗杀(原无杀心,因相殴而杀人者)、误杀(斗殴误杀旁人者)、残杀(以力***戏而致人于死者)、过失杀(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而置人于死者)。“六杀”罪的规定是为了区分各种杀人罪的不同性质,以便恰当量刑。类似今天运用刑法学上的犯罪构成理论区分不同性质的犯罪。

(三) 六赃

唐律中把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和坐赃六种罪称为“六赃”罪。凡犯“六脏”罪者处刑较重。其中,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以及坐赃的犯罪主体为国家贪官污吏,而强盗、窃盗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唐律关于“六赃”罪的规定也是为了对各种经济犯罪准确定性,恰当量刑。

(四) 保辜

所谓保辜制度是确定加害人的加害行为同被伤害人最后死亡结果有无因果关系的一种制度,它是根据加害人犯罪时的犯罪手段(有无使用器械或武器)、对被伤害人受伤害的程度(是否折跌肢体及破骨),规定不同的辜限( 10日至50目),被伤害人在规定的辜限内死亡,则加害人要负杀人罪责;如在辜限外死亡,或虽在限内但因其他缘故而死亡,加害人只负伤害罪的法律责任。

注意把握六杀各自的含义,六赃的犯罪主体的差异、制定保辜的用意。

三、五刑与刑罚原则

(一) 五刑

在中国法制史上,有奴隶制五刑与封建制五刑。奴隶制的五刑是墨、劓、刖、宫、大辟5种刑罚,其特点是以残害人身肢体为主要执行方式的,野蛮而残酷。封建制五刑为笞、杖、徒、流、死,***20个等级,以自由刑为主。

(二)刑罚适用原则

1、维护官僚贵族法律特权的原则

主要是八议、 请、减、赎、官当。

八议源于周礼中的“八辟”。它规定,封建贵族官僚中的“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人如果犯罪,司法机关不得按正常程序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皇帝一般会召集公卿进行评议,根据他们的地位、身份、同皇室关系的请亲疏远,以及过去对朝廷建立功业的大小,给予免除或减轻处罚。只是“犯十恶者,不用此律”。这是周礼“礼有等差”原则入律的集中表现。

官当是指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爵折抵徒罪的一种特权制度,正式规定始于北朝的《北魏律》与南朝的《陈律》。隋、唐法律予以继承并将其制度化,官当制度的形成,表明封建特权法的进一步发展。

2、 区分公罪与私罪的原则

区分公罪与私罪的目的在于保护各级官吏为国家效力的积极性。

3、自首原其罪原则

唐律采用“自首原罪”做法。唐律首先明确“自首”的含义:对自首者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是唐律处罚自首的基本原则。但自首者所得赃物必须如数偿还,;对于自首不尽或不实者,不能完全免除刑事责任,但可从轻处罚。唐律还明确规定对于“谋反”等严重危害国家的犯罪,不能因自首而减免刑罚。此外,对于诸如伤害、强奸、损坏官文书、宫印等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也不能适用“自首原罪”原则。这些规定既显示唐律鼓励犯罪人在犯罪后自首,又严格防止犯罪人利用这一法律规定谋取私利。

4、处理涉外案件的原则

“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这里的“化外人”即外国人。对“化外人”犯罪案件,实行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既维护了国家司法主权,又能够合情合理的灵活处理,表现出早在一千三百多年前,我们的先人已有相当成熟的处理涉外案件的水平了。

注意掌握“八议”与“官当”,公罪与私罪的含义,在什么情况下不能自首原其罪,怎样对化外人犯罪采用属人主义或采用属地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