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购物,接受服务索要发票的意义有哪些?
不少消费者对购物索要发票的意识比较淡薄,许多人都没这个习惯,这样不仅无法保护自己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给一些商家提供了偷税漏税的机会。消费者无论是购物还是接受服务,一定要索取发票,因为发票是消费者的消费凭证。如果产品或是服务出了问题,而消费者又没有消费凭证,商家是不会承担责任的。消协经常会受理一些消费者投诉,但都因为无法提供有效票据,而不了了之。 发票对商家而言,如能准确及时开具,则可体现其经营诚信。对消费者而言,不忘索要,既有利于维护自身权益,又有利于保障国家税收。 索要发票是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购物消费的过程中,应当毫不犹豫地向商家索要发票,这是我们消费者的权利,也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最有效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只要消费者有现金消费行为,经营方就必须提供发票,消费者都有索要发票的权利,经营方无权拒绝,提供发票是经营方应尽的义务。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也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经营者必须出具。”(晓辉) 购物,一定要索取发票 不管买什么样的产品,索取发票都是交易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发票是唯一法定认可的购销凭证,要防备可能出现的风险,大家不要贪小利。钱既然已经都花了,就要花得明白,不要给自己留下遗憾。尤其是在购买价值较高的电子产品时,千万不要因为不开发票可省了那么一点点税钱,而不要求经销商开具正规的商业发票。买东西索要发票,不仅是正常的消费行为,也是支持国家税收的一种行为。如果以后你所购买的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那张发票就是最有力的权威凭证。 一句话陈述观点:一定要开发票! (简单) 无论客户要不要都应开发票 关于发票的问题,从大的方面来说,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在购买过程中,我们消费者虽然并不是作为纳税人,但如果由于贪图私利不开发票而纵容经销商逃税,在某种意义上说也是一种犯罪。而不开发票的利害关系,从微观上看,扰乱了税收秩序,减少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从宏观上看,侵害了社会公众利益,造成税负不平,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我想,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我们有义务也有责任维护国家利益,不让不法商贩或纳税人通过各种偷逃税款的手段而达到损公利己的目的。(海燕) 别受商家误导:保修与发票无关 我相信朋友们在购物的过程中一定遇到过不少商家明确表示开发票与不开发票的区别。而就开发票与不开发票这两种情况,作为经销商来说他们一般会如何推荐呢?如果是公家购买,人人都知道要开发票,仅仅因为它是报销的唯一凭证。而作为个人购买的话,我敢肯定绝大部分商家都会推荐你不开发票。 他们往往找一些堂而皇之的理由来说服你:购物保修与发票无关,只要保修卡就行;产品质量过硬,不会出毛病;本公司信誉好,凭收款收据或出货单就能实现“三包”等等。也许你就因为这些原因加上那少的几个点的税而最终没有要发票,而这时商家的目的也就达到了。他们一方面隐瞒了收入,逃脱了税款,另一方面可以心安理得地坐着数钱而不用管消费者的死活,就算是一不小心成了被告也不用害怕,因为消费者的手中没有驳倒他的最充足的理由———发票。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就这样被无情地剥夺了。(丁志琴) 购物索要发票好难 星期天出差在外,乘空闲时与朋友一道逛商场,分别在一家百货大楼四楼五楼买了两件物品,售货员说要开发票就要到五楼去。到五楼一看,开发票的地方仅有两张小桌子,仅有两个服务员在开发票。等待开发票的购物者排着两列长长的队,有人说都等了半个多小时了,怎么那么多的人开发票?不少人牢骚满腹:开个发票也这么麻烦。我一打听,原来,整个百货大楼除一楼有税务发票开出外,从二楼到五楼买的东西要到五楼才能开到税务发票。 百货大楼座落在市中心地段,商店人流量大,购物者多,二楼到五楼的购物者在商店里肯定是占绝大多数,如果都要发票且都要挤上五楼开发票,可想而知有多么拥挤。特别是在二楼买的东西也要上五楼去开发票,这甚至可以说是一种惩罚性的了。没想到索要发票如此烦人。 现在税务部门整天号召消费者购物或进行其他消费时要索取发票,这种号召当然没错,但要防止税收中的“跑、冒、滴、漏”,还得从自身管理以及企业纳税硬件上找原因。(李方) 购物开发票 消费者买单 我曾遇到过在一家超市买东西,结账时要求开发票,竟被告知要加收4%的税金,一些商家暗地里变着法子提高开发票的门槛:要发票就只能按原价卖给你,你自己选吧。由于要支付更高费用,许多时候消费者都在开发票前却步了。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消费者购买商品时有权索要发票,销售方有义务出具发票并且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应该说,不管是大商场的明码标价还是小商贩的协定价格,都已经包含了相关税金。销售者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人,而消费者往往是税款的实际承担者,像增值税、消费税在一般情况下通过销售商品已把税款转给购买者来负担。如果消费者因索要发票而要另外支付税款,对于消费者来说是承担了双重税收,这是不合理的。(雨晴) 消费者维权的唯一途径 维护消费者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唯一途径,便是取得具有法律效应的购物凭证———发票。《中华人民***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但是,消费者在接受购物凭证时也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所谓“凭证”应该是国家税务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发票上应该盖有经营者企业名称的国家统一规定的发票专用章。 2、在发生消费纠纷的时候,发票是最有说服力的证据,放弃发票其实就是放弃消费者自己合法权益的危险之举。(李锐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