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合同诈骗等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是否有法律效力

首先我发表结论:从地域上来说,这个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合同诈骗等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发布于2014年12月31日),本身不是刑事诉讼中可以采纳的法律,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效力当然是没有的,但是,在安徽会得到彻底的执行,在安徽会得到彻底的执行,在安徽会得到彻底的执行(重要的事情说三遍)。其他地方是不可能直接用。但是作为法律解释的一种意见,有可能会被采纳。

下面说说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2月29日发布的《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第九条明确规定,在签订履行合同中产生的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得以合同诈骗罪论处。2014年12月31日,《关于办理合同诈骗等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就发布了,重点也是论述非法占有为目的。从内部请示制度来说,我们有理由相信了解到上级的意图。

此外,关于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论述,有三个司法解释,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9年《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你提到的纪要有相通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