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行法定原则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三条规定中国刑法一大原则:罪行法定原则。其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非经法定程序不受起诉、逮捕和监禁”。在这一原则下,公民可以为法律未禁止的任何行为,以实现最大行为自由,使个人能动性尽可能大地作用于社会。

2、罪行相适应原则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罪刑均衡原则,贯穿于刑法内容之中,其具体表现是:立法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使司法者能够根据犯罪的各种情况灵活地运用,从而为司法活动实现罪刑均衡奠定了基础。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确认和保护公民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时处于平等的地位,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一句表示任何人不论其身分地位为何,在法律之前皆平等,而不会因为其身分地位而获有差别待遇的谚语。中华人民***和国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为本原则的具体规定。

扩展资料

刑法的法律效力:

1、刑法的生效时间,一般有两种规定方式:一是从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法。我国刑法于1979年7月1日通过,7月6日颁布,自1980年1月1日起生效;1997年3月14日通过的新刑法的生效日期规定在刑法第452条,即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2、刑法的失效时间,有两种方式

(1)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

(2)自然失效,即新的法律的颁布代替了同类旧法的内容,或者由于原来立法的特殊条件消失,旧法自行失效法。

3、在溯及力问题上,我国实行从旧兼从轻原则

(1)对于在新刑法实施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使用当时的法律;

(2)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新刑法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的,适用新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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