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申报条件
一、幼儿园申报条件有什么
1、幼儿园申报条件如下:
(1)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2)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3)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
(4)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
(5)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6)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创立幼儿园需要什么资料
创立幼儿园需要以下材料:
1、幼儿园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幼儿园园长、教师、工作人员资格证明及健康证明书;
3、联合办园协议书;
4、房产和场地证明;
5、幼儿园资产有效证明文件;
6、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饰装修,用途变更建筑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7、开办幼儿园卫生保健审查登记表、食品卫生许可证、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
8、社区或街道证明;
9、幼儿园章程及理事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