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有过错方法律规定

离婚有过错方法律规定,具体如下:

1、重婚;

2、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有其他重大过错;

离婚手续办理流程:

1、准备相关证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准备相关材料,两张两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3、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免签名,一式三份,在离婚协议书里面,必须明确说明双方是自愿离婚,并且双方已经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否则该离婚协议书是无效的;

4、夫妻双方***同、亲自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5、民政局工作人员经查证情况属实后,收回结婚证,发给离婚证。

综上所述,认定为过错方,第五项规定的“其他重大过错”,需要根据具体案情认定,对于过错方提出的离婚,法院仍应坚持以是否感情破裂为标准决定是否判决离婚。凡双方感情尚未破裂的,过错方愿意接受调解和好,无过错方及其子女对有过错一方持谅解和争取的态度,法院应该判不离。如双方感情确实无法挽回,过错方坚持不接受和好的调解,则不能勉强一方不愿维持的婚姻,否则,会违背两人的根本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