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得转让或抛弃”这一观点对吗?为什么?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得抛弃和转让这一观点是对的。

我国民法理论认为,生命健康权属自然人的一般人格权,是人存在的基础和前提。

如果没有了生命健康权也就无所谓人和人格权了。人格权是人之所以是人而不是牛、狗的权利。

如果生命健康权可以抛弃,便意味着人格权也可以抛弃,那么结果是什么?人可以像猪、猫、狗一样被当作商品买卖,可以随意被屠杀,任何人走在大街上都不会有安全感。

人格权抛弃了!人也就没有了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权利。因为人对这些权利的享有是以人是财产的主体而存在的,而确认人的主体地位,是以人格权存在为前提的,如上所述,如果人没有了人格权,就像猪、狗这些动物一样,何来享有权利之说?从来没有听说过猪、狗是法律主体,享有物权、债权等权利;可见,没有了生命健康权,也就没有了人格权,没有了人格权,也就没有了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权利。一句话,人就什么都没有了。接着,宪法不需要了,刑法不需要,民法不需要,一句话,整个法律制度都不需要了。因为法律就是为了确认人的人格、主体地位而保护其享有权利的。再接着,人类的文明也没有了。人和动物、自然按照自然法则去相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