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管辖范围
法律分析:行政执法管辖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不同种类、不同层级、不同区域 的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行政执法权限和职责范围的划分。一般分为职能管辖、 属地管辖、层级管辖三类。职能管辖通常是指对不同种类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行政执法权限和职责 范围的划分。属地管辖通常是指对不同区域的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行政执法 权限和职责范围的划分。层级管辖通常是指对不同层级的行政机关之间的行 政执法权限和职责范围的划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