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的三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有称标的,是民事主体之间据以建立民事法律关系的对象性事物,是民事主体追求的利益的反映,成为民事主体活动的目标。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经国家法律确认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二、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间及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1.性质
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民法为文明法;
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民法为商法以外的全部私法;在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为私法的全部;
就其内容来说,是规定权利主体有无权利、义务的法律,因此是实体法,而不是程序法;
就其适用范围来说,是施行于一国范围内的法律,因此是国内法,而不是国际法;
就其效力来说,是全国范围内主体间一般通用的法律,因此是普通法,而不是特别法。
2.分类
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民法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之分。
实质意义的民法
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实质意义的民法又有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之分;
广义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因此,凡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不论其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均属于民法的范畴;
狭义的民法,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指商法以外的私法;
在我国由于采民商合一的立法例,商法并非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因此,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广义的民法。
形式意义的民法
形式意义的民法是指以一定体例编纂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