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必须经过出口管制合规管控
法律分析:《出口管制法》颁布出台后,对很多进出口企业或进出口业务相关方都会产生影响。首先,出口经营者需要严格自查出口物项、业务性质等;其次,为出口经营者提供代理、货运、报关、第三方电子平台交易、金融等服务的企业也要对客户进行审查,以免承担法律责任;再次,中国企业即便不进行出口业务,也要警惕己方业务中是否存在“视同出口”的行为;最后,因为黑名单管控、再出口等规定的存在,不直接从中国进口货物的外国企业也需要对其日常业务进行审查,以免被纳入黑名单或者违反中国再出口的规定而违反中国法律。因此,《出口管制法》(草案)的影响范围甚广。全面控制原则、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核查及承诺、视同出口、再出口等规定,都会增加企业的合规风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出口管制法》
第三条 出口管制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际和平,统筹安全和发展,完善出口管制管理和服务。
第四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出口管制制度,通过制定管制清单、名录或者目录(以下统称管制清单)、实施出口许可等方式进行管理。
第六条 国家加强出口管制国际合作,参与出口管制有关国际规则的制定。
第七条 出口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有关的商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
有关商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章程对其成员提供与出口管制有关的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