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项目公司的法律地位

我国现行的产业分类中,矿业划为第二产业,把矿业作为工业的原料车间,钢铁厂自己开铁矿,水泥厂自己采石灰石,按管理工业的方式管理矿业,是不合适的,背离了矿业的特有规律,混淆了不同部类产业的不同需求,给矿业发展带来许多问题。《资本论》剩余价值学说认为:农业、矿业、加工业和交通运输业是社会四大生产部类,前两者是直接从自然界获取原料的生产部类,是基础产业,后者是原料加工和运输部类。没有前者的发展就谈不上后者的繁荣。联合国公布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第三次修改本)》上,也将矿业包括探矿和采矿都归属于第一产业。从性质上说,矿业应该是个独立产业,有其特有的规律。矿山企业的工作对象是地质体的一种即矿床(体),不同矿种的生成地质环境与分布规律不同,相同矿种又有多种矿床类型。因此,每个矿区矿床(体)的赋存状态、深浅厚薄,矿石中有益、有害组分(元素)及其变化,选、冶、加工的难易,以及矿山开采中的水文、工程等经济技术条件等自然禀赋各不相同,并且随着矿山开发的进展,将要面对各种情况,并且情况也会不断发生变化。因此,不能用管理工厂固定工艺流程的方式去管理矿山开发。

矿业产业的定位调整,不仅有利于国家按矿业的自身特点,建立全国集中统一的矿业管理体制,健全和完善国家矿业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措施,理顺矿业税费关系,为我国的矿业可持续发展创造宽松的条件;同时按照国际惯例,实现与国际矿业产业定位接轨,以充分利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和国内、国外两种资源,提高矿产资源对我国经济建设的保障程度。

矿业对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世界各个国家十分重视矿业的发展。无论从矿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或是从矿业不同于一般工业的特有规律来看,将矿业划入第一产业或初级产业为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所采纳并成为大多数经济学家的***识。农业和矿业都是人类从自然界获取所需物质的产业,属于从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初级产业。农业提供了人类生存需要的粮食(食品),矿业提供了工业发展需要的粮食(原料)。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将矿业作为第一产业,值得我们借鉴。因此,我国应该像对待农业那样,重视矿业的发展,将矿业包括矿产勘查和矿山开发列入第一产业。同时,建议将毛泽东主席题词“开发矿业”那一天,即每年2月17日,设为矿业节或矿工节,发扬矿产勘查开发单位和职工群体及全民的矿业文化,推进矿业的繁荣和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