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代理法律制度的规定无权代理合同
法律主观:
什么是无权代理,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如何一、什么是无权代理(一)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可见,无权代理并非代理的种类,而只是徒具代理的表象却因其欠缺代理权而不产生代理效力的行为。无权代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包括表见代理和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狭义的仅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在中国,无权代理一般指后者,即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进行的代理。(二)无权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本人的代理。委托代理以本人授予代理权为要件,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的区别就是欠缺代理权。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三)无权代理有效与否,法律不仅要考虑本人的利益,还要考虑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对无权代理区别对待:对于表见代理,趋向于保护相对人,定为有效代理;对表见代理以外的狭义无权代理,赋予本人追认权,故狭义无权代理属于效力未定之行为。所谓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仅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而以本人的名义所为之代理。二、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如何(一)相对人催告权和撤销权。催告是相对人请求本人于确定的期限内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撤销是相对人确认无权代理为无效的意思表示。催告权和撤销权只需相对人一方意思表示即生效,故属于形成权。(二)行为人之无权代理行为如确是为“本人之利益计算”,且符合无因管理法律要件时,在本人与行为人之间可构成无因管理之债;反之,如造成本人损害的,在本人与行为人之间发生损害赔偿之债。(三)无权代理本人有追认权和拒绝权。《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第五百零三条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合同的追认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可见,无权代理并非代理的种类,而只是徒具代理的表象却因其欠缺代理权而不产生代理效力的行为。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法律客观:《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法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斤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以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的规定,代理就是在代理权限内,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活动结果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一种法律行为。这是就有权代理而言。一般来讲,代理就是以他人的名义而对第三人为的意思表示。代理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上述所说的有权代理,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后果由本人承担;另一种就是无权代理。无权代理就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活动。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形,一是根本没有代理权而为的代理,二是超越代理权而为的代理,三是代理权终上以后而为的代理。根据《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与他人订立的介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绝对无效的合同。此类合同尽管因代理人缺乏代理权而存在着瑕疵,但此种瑕疵是可以修补的。即在一般情况下,此类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但如果被代理人对该合同予以追认,此类合同即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法律之所以规定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可因被代理人的追认而发生效力原因在于:一方面,无权代理行为并非都对本人不利,有些无权代理活动对本人可能是有利的。另一方面,无权代理也八有代理的某些特征。如无权代理人具有为本人订立合同的意思,第三人也有意与本人订立合同。问题的关键在于,无权代理人并无代理权限,如果本人事后承认该代理行为,实际上是事后补授,从而可以使代理行为有效。如果本人认为无权代理行为对其不利,自然可不予承认。尤其应该看到,因无权代理行为所订立的合同并不一定对相对人不利,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通常并非旨在追求合同无效的后果,相反他常常希望合同有效而使其能与本人之间形成合同关系。所以经过本人追认而使合同有效,也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及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对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法律在赋予被代理人追认权的同时,也赋予了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即在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之后,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定期限内予以追认,否则合同不发生效力,或者相对人在代理人予以追认之前撤销合同,使合同不发生效力。法律赋予相对人催告权和撤销权是为了尽早结束合同效力不确定状态,以保护相对人的利益。但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并不总是效力待定的合同,或者说,并不是所仃的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都只能是在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后才对其发生效力。理论上,无权代理分为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两种,所谓“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能使相对第三人确信其具有代理权的理由,而以他人名义所为的民事行为。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具有代理关系的某些表面要件,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无过谨的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狭义无权代理不仅在实质上没有代理权,在表面上也不能令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表见代理虽然在实质上没有代理权,但在表面上有足够的理由使得第三人能够相信其有代理权。正是由于这一区别,导致了两者在法律上产生不同的结果。如上所述,因无权代理所订、工的合同,一般不能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除非得到了被代理人的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就是相对狭义无权代理而言。也就是说,因狭义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只有在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后,该合同才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但因表见代理所订立的合同则不是效力待定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9条规定,因表见代理所订立的合同,在合同订立之时,如果符合合同的其他生效要件,合同即有效。也即,因表见代理所订立的合同,产生和有权代理一样的后果。无权代理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构成表见代理。这些条件中最主要的是,札对人没有过错。如上所述,表见代理区别于狭义无权代理不在于代理人有无代理权,而在于代理人行为是否具有某些表面要件,这些表面要件是否足以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因此,构成表见代理的核心是相对人无过错。所谓相对人无过错,是指相对人不仅不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且相对人也不应当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如果相对人明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或者相对人应当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与代理人订立合同,法律上则无对相对人予以特殊保护的必要。这样的代理,应为狭义无权代理,因此而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其是否生效,取决于被代理人是否追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