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证据的当事人拒绝提交,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有证据的相关人员不提供证据需要承担不利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扩展资料:

有证据的当事人拒绝提交,涉嫌举证妨碍,举证妨碍又称证明妨碍、证明受阻,对其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举证妨碍是指诉讼当事人以某种原由拒绝提出或由于自己的原因不能提出证据的行为后果 。

从狭义上讲,举证妨碍是指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故意或过失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使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不可能提出证据,使待证事实无证据可资证明,形成待证事实存否不明的状态,故而在事实认定上,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的事实主张,作出对该人有利的调整 。

(1)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事实已被证据证明,即一方当事人仅仅指责对方当事人持有某个证据而拒不提供证据是不够的,这一指责必须得到证明;

(2)只有在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的条件下,法官才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3)法官推定的内容是确定的,即对方当事人主张的该证据上载有的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内容。

百度百科-举证妨碍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