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对于个人的约束和法律对于违法没收的物品金额
关于违法所得、货值金额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七十二条
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
第六十二条、
第六
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
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
没有标
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
《中华人民***和国产品质量法》
若干问
题的意见(2001年3月15日
质技监局政发〔2001〕43
号)
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货值金额是指当事人违法生产、销
售产品的数量
(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产品)
与其单件产品标价的
乘积。
对生产的单件产品标价应当以销售明示的单价计算;
对销售的
单件产品标价应当以销售者货签上标明的单价计算。
生产者、
销售者
没有标价的,
按照该产品被查处时该地区市场零售价的平均单价计算。
本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获取的利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
法所得数额”的批复》
(法复〔1995〕3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惩治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犯
罪的决定》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
,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获利
的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
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
没有标价的,
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
按照
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
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
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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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收物品处理法的基本原则
1.上缴国库原则。不管是基于行政法的没收物品,还是基于刑法的没收财产,都是对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的一种惩罚措施,都应当是对于其给社会所造成的损害的一种补偿,因而对于没收的财产必须上缴国库,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能给予任何原因的非法截留。
2.物尽其用原则。能利用的物质,必须经技术处理后再利用。例如:“冒牌”物品是合格的产品,只是盗用了知名品牌,犯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然而被没收的物品,还是完整的有使用价值的,可以打好标识后做一次性处理,或备用为救灾物质。对收缴的盗版书刊、黄色书刊等纸张类物质,可在文化执法人员监督下,将其粉碎后投入造纸原料纸浆池回收造纸;对于盗版光盘、淫秽光盘等可以作为废塑料回收;对于假药品和收缴的瓶装物品,一定要把物品与包装物分开来处理。对于含毒物质的处理必须符合环保要求。对于金属物质的处理一定要先破碎,后熔炼,保证不回流。
3.境保护原则。对于没收物品的处理,要符合环保的技术规范,不能污染环境。对于一些特殊的物品需要进行特殊处理可能影响环境的,必须报经环保部门批准。
4.公开处理原则。对于没收的物品处理,要本着公平公开的原则,公开登记、公开拍卖、公开销毁,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得私自处理。《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3条规定: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二)没收物品处理机构
行使物品没收权的执法部门很多,被没收物品的数量、种类更多,对其管理、分类和处理都需要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才能胜任,所以全国应设立法定的统一的没收物品处理机构,各省市设立分支机构,统一接收、分类和管理没收物品,并将其分别运送到各专门部门进行处理。根据过去的经验和工作的便利,该机构设在财政部门较为合适。
(三)没收物品处理程序
1.登记。没收是行政处罚或者司法处罚的措施之一,没收之前先行查封或暂扣的,在作出处罚后才予以没收。在此期间,将查封或暂扣物品必须予以登记,查封暂扣清单要有暂扣人和被暂扣人签字。没收以后,没收物品要在相关机关登记造册并以适当的形式予以公布。这样做可以避免对没收物品的随意性处理,避免办案人员的权利滥用,可使没收物品不致被侵占、被挪用、被送入和重新流入社会。
2.转移。任何具有处罚权的机关对没收物品进行登记造册并公告后,必须在15日内将该物品转移至没收物品管理机构,没收物品要对转移过来的物品进行核对,出具相关的收据后,要对该物品进行妥善的管理。
3.处理。没收物品处理机关对转移来的没收物品登记以后,首先应进行分类,然后根据不同的类别采用不同的方法本着物尽其用和环保的原则进行处理。如大宗商品、重要生产资料以及专营、专卖商品,可采取招标或定向拍卖方式,拍卖给有该类商品经营权的企业;粮、油和鲜活商品,应委托当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或集贸市场就地拍卖。对依法没收的有价证券、外币、珍贵文物、名贵中药材、走私汽车等,不宜公开拍卖的,要按国家规定的办法处理。对不合格的产品,违禁品,变质、腐烂的食品等,如果不对这些物品予以销毁,就可能会给公民的人身造成严重的伤害,甚至可能会给某一局部地区带来毁灭性的灾难,如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发现有禁止进境的动植物病原体、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等,应当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予以销毁。
4.监督。监督指的是相关部门对没收物品处理机关处理物品行为的察看和督促,其实质是对执法部门权力的限制和约束。对没收物品处理机关处理行为的监督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是由本机关的主管领导、审计、纪检、技术等内部机关的监督。外部监督是指社会各界、新闻媒体、司法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