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的妻子欠债军人有责任偿还吗?

1、问题所描述的军人一方是否有偿还义务,需要看其妻子所欠的债务是否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同债务,如果是,该债务就应当以夫妻***同财产偿还,如果双方无***同财产或财产约定各自归各自所有的,双方均负有连带的偿还义务。否则,该债务就应当由其妻子个人偿还。

认定夫妻***同债务的刚性标准是,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销、扶养双方的子女、赡养双方的老人等的方面支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照夫妻***同债务处理,但是债务人配偶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19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婚内夫妻***同债务的推定原则,其立法目的在于最大限度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如果将婚内所有夫妻一方的举债均按照夫妻***同债务推定处理,则合法的婚姻关系所要承担的法律风险必然大于非法同居关系所要承担法律风险,这必然导致该条司法解释立法意义与实际效果之间的背离。

再有,如果债务人配偶不知举债事实,将必然难以证明债务人在举债时,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最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系夫妻内部的财产制度,债务人配偶亦难以证明,举债之时,债权人明知债务人夫妻双方,依据婚姻法19条的规定约定婚内所取得的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

综上,该条司法解释,将举证责任归于债务人配偶承担,而非债务人承担,有违公平正义的司法原则,将难以实现司法正义。最为客观有效的认定为夫妻***同债务的刚性证据,自然是债务人配偶双方均在相关的借条或欠条上签字确认,这就不会产生争议。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婚姻法》41条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23条、2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