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双桥工业园区的招商引资
入园投资项目享受《双桥区人民政府鼓励投资办法》(双桥府发〔2007〕1号)等入驻园区企业的优惠政策和优质服务。
(一)税收扶持:企业所得税执行企业所得税15%的优惠税率;从投产之日起,五年内给予区、镇(街)级实得部分100%的财政支持。(二)规费
1、凡为工业性质的厂房、办公楼等设施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全额返还。
2、其他行政规费按每平方米10元收取。
(三)土地政策
1、投资者开发建设用地,其土地出让金,原则上按市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可以分期付款。
2、在我区内兴办工业企业购买土地均实行优惠价出让。
(四)甲方负责对乙方实行挂牌保护,各部门不得因检查而影响、干扰企业正常营运。
(五)子女入学:乙方业主子女可在双桥区范围内选择中小学校入读,免缴择校费。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关于扩大开放鼓励外来投资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外来投资,扶持本土企业做大做强,加快构筑成渝间经济开放高地,建设成渝经济区区域中心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1.本政策适用范围为区外各类投资主体在我区投资新(兴)办的企业。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未明令禁止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领域,均允许投资经营。
二、鼓励投资的重点领域
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产业布局、投资强度、产出强度、容积率和土地利用须符合我区规定。鼓励和引导重点投资以下领域:
2.纯电动、混合动力、燃料电池、氢动力等新能源汽车及动力电池、驱动电机、控制系统、汽车电子等汽车整车及关键零部件、轮胎橡胶、高端装备制造、现代五金、再生资源循环利用、通用航空配套等主导工业。
3.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节能产业、光伏等战略新兴产业。
4.其他新办的文化及特色主题旅游、生态农业、现代服务业等。
三、优惠政策
5.投资项目用地以公开“招、拍、挂”方式供给。土地出让底价根据项目投入产出等情况综合确定,原则上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大足工业用地基准价格。
6.投资项目合同约定建设期间,规划综合费、城市建设配套费、人防异地建设费、集中绿化费等全额征收后,生产性用房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支持。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1亿元以上的,工业类项目生产性用房上述规费全额给予企业财政支持。
7.水、电、气、闭路、通讯等安装到项目用地红线边缘,涉及的各类经营性和服务性收费按低限收取。
8.新办企业实现合同约定、年纳税额300万元以上的;新办外商投资(合资)企业;新增进出口实绩的生产性外贸企业,进出口总额增长率超过税收增长率的税收增量部分,给予以下比例扶持:
企业所得税:投资新办西部地区鼓励类工业企业,在2020年前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自企业注册登记次年起,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区级分成部分按前二年全额,第三、四、五年50%给予企业财政支持。
流转环节税(增值税或营业税):自纳税之日起,企业缴纳的流转环节税区级分成部分第一年全额,第二、三年按50%给予企业财政支持。
土地使用税:自纳税之日起三年时间,生产性用房所缴纳的土地使用税,给予企业30%的财政支持。
收购、兼并企业:投产纳税当年税收增量在300万元以上的,增量部分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流转环节税的财政支持。
9.现有生产性企业(资源开采性企业除外)技改,投产纳税当年税收增量在300万元以上的,给予增量部分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分成部分50%的财政支持。
10.电子信息类企业:租用园区标准厂房进行过渡性生产的,两年内租金每月按不高于6元/平方米的标准,超出部分由区财政定额补贴给企业。
鼓励企业在园区建设标准厂房及辅助用房,不改变工业用地用途的前提下,建成两年内初次出售所产生的营业税、初次租赁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区级分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11.外商投资企业:按实到注册资本金的6‰给予财政支持。
12.外贸企业:新办生产型外贸企业,除享受国家、市、区外经贸相关鼓励政策外,在合同约定的优惠期满后,凡自营出口创汇产值达到总产值50%以上的企业,按当年实际缴纳所得税区级分成部分的50%给予财政支持;根据企业进出口总额,对企业技改研发或物流费用给予财政支持
13.总部经济企业:在我区登记注册为具有独立法人和纳税主体资格的总部企业或主营业务在区外的商贸、服务性企业,自纳税年度起的区级分成部分按相应比例给予企业财政支持。
14.农、林、牧、渔业开发及观光特色农业的投资项目,取得区级以上龙头企业称号的,由区政府按规定优先给予一定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并自企业注册登记次年起5年内给予企业所得税区级分成部分全额的财政支持。
15.外来投资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贷款达到相关政策要求的,由区财政给予一定的贴息支持。
16.外来生产性企业年纳税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次年享受奖励大足石刻景区门票20张,按每增加300万元税收增加20张门票递增。
四、奖励政策
鼓励中介机构、个人引进项目和资金,在签订正式协议时予以明确,项目投产达效后给予其相应的奖励(具有招商职能职责的单位或个人除外)。
17.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中国行业10强企业,在大足注册独立核算的法人机构、建成投产后,分别给予引进单位或个人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
18.引进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主导产业链条中的企业,按项目投产后两年入库税金总额,其中工业类项目、商贸流通类项目2%,旅游、农业、基础设施类项目3%,给予引进单位或个人一次性奖励。
19.引进资金(政策性资金、政府性融资除外)经区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按照“谁受益,谁奖励”原则,根据其资金额度、利率和使用年限一次性按到位资金额的0.3—1%给予奖励。
五、投资服务
20.建立重特大项目区级领导联系制度和挂牌保护制度。
21.实行手续代办、限时服务制度。项目涉及的立项、注册、办证、办照等手续,在企业提供真实、完备的资料后,由经开区、工业园区、区招商局等确定专人负责代办,实行有关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22.外来投资重点企业由区政府发放“投资者身份证明”,赋予其相应工作、生活便利条件,可获得政治待遇和社会荣誉的优先提名;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重要推动作用的,由区政府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外来企业业主和员工及家属在户籍、子女入学、就业、参军等方面享受区内居民同等待遇。
六、其它规定
23.国内外知名品牌、上市公司、高新技术等企业或附加值高、财税贡献大、带动性强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相关特殊优惠由区政府常务会和经开区主任办公会审定。
24.本政策未纳入的国家、重庆市有关西部开发、鼓励外商投资等优惠政策,对进入我区的投资者均适用。凡国家、重庆市新发布的招商引资政策优于本政策时,按新政策执行。
25.区内法人、自然人、返乡创业者投资新办企业或扩大再生产,其投资额及入库税收等达到本文相应条款要求的,按照本政策执行;资源性、房地产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26.本政策的兑现由区招商局、经开区投资促进局承办,区财政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区税务部门及经开区相关部门等参与审核,报区政府审批后按照现行财税管理体制分别实施。
享受优惠奖励办法的企业于次年3月初备齐相关证明材料申报,4月底前兑现。
27.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双桥区、大足县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系列文件不再执行;原来签订合同并已启动建设的项目,按合同约定执行。
28.本优惠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