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三阶段如何调解更有效
近年来,贵州省织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争议调解为重点,进一步规范争议案件处理。在这个过程中,该院总结发现,在仲裁开庭前、庭审过程中、开庭后三个阶段进行调解,应各有侧重:
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重视庭前调解
典型案例:
赵某于2016年5月提出仲裁请求。他是某煤矿的一名采煤工,2016年3月在工作时受伤,已被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伤残十级。赵某请求仲裁该煤矿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7万余元。他曾多次找到矿方负责人朱某,但协商无果。
处理过程:
简要分析基本案情后,可推知本案争议之所以产生,是由于用工企业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逃避责任、拖延时间、漠视职工合法合理诉求。该案争议并不大,做通该企业负责人朱某的工作即可解决。于是仲裁院办案人员分别与朱某和赵某进行谈话:一方面耐心倾听赵某的倾述,让他心中的怨气有一个发泄渠道,使其尽快恢复理智;另一方面,重点向朱某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让其知晓用工企业所肩负的法律责任和社会担当。经过4个工作日的耐心劝诫,最终促使矿方愿意向赵某一次性赔付所有工伤保险待遇,实现了案前调解。由此可见,前期准备工作越充分,案前调解工作进展越顺利,时间成本越低。
聚焦主要矛盾,提高庭审调解率
典型案例:
张某于2016年8月申请仲裁,称自己在某房地产公司担任法律顾问一职,2015年2月26日进入该公司工作,在工作期间与公司高层领导发生口角,于2016年7月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他请求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2000元;因企业与自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请求裁决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11万余元。
处理过程:
仲裁院办案人员详细审阅了张某的仲裁申请书和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并多次与他进行沟通,得知张某与该企业老总原本是朋友关系,争议的起因是张某的薪酬经常被无故克扣拖欠,日积月累之下双方矛盾激化。因此,在整个开庭过程中,仲裁员以营造和谐宽松的庭审氛围为基点,采用平和磋商的庭审方式,从法律、道德、情感等各个角度进行劝解,运用调解技巧、法律知识等消除双方的非理性对抗,积极引导当事人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基本判断,促使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互谅互让,最终当庭调解。
加强庭后调解,体现和谐仲裁宗旨
典型案例:
申请人陈某提交仲裁申请,称自己是某煤矿的一名采煤工人,2015年2月进入该煤矿工作,2016年7月在工作时突然感到胸口发闷、呼吸困难,医院诊断结果为疑似尘肺。为了进一步治疗,医院提出需要陈某提供职业证明。可当陈某要求该煤矿出具证明时,矿方负责人根本不承认与之存在劳动关系。陈某只能先申请确认与该煤矿存在劳动关系。
处理过程:
该案开庭审理中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矿方声称,陈某当初没有进行入职体检,现在突然发现疑似尘肺,他们判断陈某属于讹诈行为,因此才拒绝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庭审结束后,办案人员根据庭审笔录及质证结果分析认为,实际上是企业故意利用“一裁两审”的程序拖延时间。庭审后,仲裁员从两个层面对该企业负责人进行劝说:一方面,陈某没有进行入职前体检却能进入企业上班,本身就是因为企业内部用工制度不完善,而非讹诈行为;另一方面,目前司法制度已经改革,有案必立、办案从速,借“一裁两审”拖延时间意义已经不大。经过几轮交涉,矿方负责人最终同意出具职业证明。
由此可见,庭审后的调解工作,一般只要认真分析案情,预判企业的心理预期,与企业负责人沟通过程中切中要害,讲清利弊关系后,是有一定几率促成调解成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