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规定保管合同自什么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规定保管物交付的时候保管合同自动成立,除非双方另外成立约定。写明了属于实践合同,即双方达成一致之余还要将物品交付给对方,这样才成立,与此区别的还有诺成合同,诺成合同即双方达成一致的时候合同即可成立。

法律分析

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即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是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而非诺成合同。关于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在各国立法规定不一,大陆法系国家多将保管合同规定为实践合同。部分地区的民法中,对保管合同下的定义都强调当事人一方接受他方的物品,保管合同始生效力。保管合同多为无偿,多数国家更以保管合同以无偿为原则在立法中予以体现,从符合社会传统和社会习惯的要求来看,应当规定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保管合同尽管以保管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例如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自合同签字之日起即生效力,如果有这样的约定,则双方当事人自合同签字之日起即受合同约束,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九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