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会有哪些权利

一、美国国会的权力(而不是“权利”):

根据美国宪法,美国为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的联邦制国家,国会行使立法权,以总统为首的政府行使行政权,法院行使司法权。国会是联邦最高立法机构,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每两年为一届。首届国会于1789年召开,如今是第111届国会。美国会享有以下职权:

1、立法权。

国会通过立法,批准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进行拨款,批准其赋税、贸易、征兵、财政等重要内外政策,批准政府及总统与外国政府和国际机构缔结的条约、协定,决定战争与和平。

国会须经众、参两院三分之二以上议员提议,方能修改宪法,宪法修正案须经3/4州议会或州制宪会议批准后予以实施。国会还有权提出、审议和通过大量无须总统签署的各类决议案。

2、监督权。

国会依法监督联邦政府内政、外交和人事等方面的工作;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听证会,传唤联邦政府各部门官员出席作证、介绍情况或回答议员质询,提供国会所需报告;就行政、司法部门违法、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惩处建议。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美国总统由选民选举产生而非国会选举产生,所以总统不对国会负责,由总统领导的政府虽受国会牵制但不受国会领导,也不对国会负责,政府只对总统负责,总统只对选民负责,国会对总统不具有倒阁权,因此国会的监督权相对于英国等议会制国家要小一些。

3、人事权。

总统对大法官、法官、内阁成员等政府主要官员、驻外使节的任命须经国会参议院批准。参议院相关委员会对总统的提名举行听证会,辩论,表决,通过后,提请参院全院大会表决,批准。

每届总统大选后,如总统、副总统的选举人票数未过半,应由国会众参两院议员选举产生总统和副总统。如总统、副总统均被免职、死亡、辞职或丧失履职能力,国会通过立法决定代总统,直至总统恢复履职能力或新总统选出为止。如副总统职位空缺,由总统提名人选,经国会、众参两院以过半数表决票批准。

4、弹劾权。

总统、副总统、高级行政官员、联邦法院法官,如被控犯有叛国罪、行贿受贿罪或其他重罪,国会可予以弹劾。

提出弹劾案的权力属于众议院。程序是由数名议员告发,然后组成委员会调查取证,若弹劾根据成立,委员会起草弹劾决议案并提交众议院大会审议,经出席议员过半数同意,即可提出弹劾案。

参议院审判。审判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相同。审判一般文官时,以副总统(兼参议院院长)为主席;审判总统时,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担任主席以防止国会任意处置总统。审判时对弹劾案逐项逐条进行听证并表决,判决有罪或无罪。若无出席议员2/3以上的同意,不得作出有罪判决。

国会还可就上述官员犯有轻罪、渎职、行为不当等给予斥责和申饬等处分。

美国1789—1998年,遭众议院弹劾和参议院审判的***有16人,其中总统2人(1868年安德鲁·约翰逊和1998年威廉·克林顿)、内阁部长(国防部长)1人、法官12人、参议员1人(弹劾参议员发生于1789年,当时美国还沿用英国的制度,把参议院也作为弹劾对象)。其中只有7人(全部是法官)被审判定罪并免去公职,其余9人则因对其指控不能成立而被宣判无罪。

二、美国国会组成及职责:

根据美国宪法和美国会众、参两院议事规则,国会领导层由参议长、众议长、临时参议长,两院多数党领袖和督导、少数党领袖和督导组成。两院民主党党团主席、***和党大会主席、两党政策委员会主席、竞选委员会主席不是国会领导层正式成员,但作为党内主管领导参加国会领导层工作。

1、参议长。

美国宪法规定,参议长由副总统兼任,在其缺席或行使总统职务时,由参议院选出临时议长,或由其指定任何一位参议员主持参议院会议。按照美国会政治制度,除非众、参两院召开联席会议,听取总统国情咨文或到访的外国元首、政府首脑向国会众、参两院发表演讲,或为打破投票僵局(即议案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时,由副总统投下决定性的一票),副总统不莅临参议院,参加会议。

2、众议长。

美国宪法规定,众议长由全体众议员选举产生。虽然美国宪法未作具体规定,众议长一般由赢得大选或中期选举的国会政党领袖担任,在每届国会开幕会上由全体众议员选举产生。众议长为众院领袖,也是多数党领袖,对外代表国会。

众议长系实职,有实权,任期同国会任期,可连选连任。根据众院议事规则,众议长拥有召集会议和宣布休会,维持会议秩序和控制会场设施,准予发言和取消发言,制定立法计划和付诸实施,任命专门(特设)委员会、联合委员会和联席委员会主席和委员,批准议员、助手、官员因公出国访问和在国内旅行等12项权力。众议长位列副总统之后,为国家第三号人物。

3、临时参议长。

美国宪法规定,副总统兼参议长缺席参院会议时,选举临时参议长。根据美国会参院议事规则,每届国会开幕会上选举产生临时参议长,行使参议长之权。临时参议长一般由参院多数党议员中资历最深、任职时间最长的参议员担任。

临时参议长系虚职,无实权,任期同国会任期,可连选连任。其主要职责是主持会议,辩论和表决各类议案。通常情况下,临时参议长指定他人代为主持会议。临时参议长位列众议长之后,为国家第四号人物。

4、参议院多数党领袖。

参议院多数党领袖是参院多数党议员中职位最高的议员,由本党团(大会)在每届国会开幕前选举产生,对内代表本党利益,对外则代表参议院。多数党领袖须与少数党领袖合作,就会议日程、议程安排,各类议案辩论和表决达成一致,并与参院各委员会主席和首席成员合作,推进立法进程。

5、参议院少数党领袖。

参议院少数党领袖是参院少数党议员中职位最高的议员,由本党团(大会)在每届国会开幕前选举产生,在参院中代表少数党利益。其主要职责是维护本党团结,增强凝聚力,推进本党立法议程。

6、参议院多数党、少数党督导。

参议院多数党、少数党督导分别由本党议员在每届国会开幕前选举产生。其主要任务是确保本党议员按党的路线和原则投票,并建议本党领袖对未按要求投票的议员进行处罚。

7、众议院多数党领袖。

众议院多数党领袖在众院本党中的地位仅次于众议长,由本党团(大会)在每届国会开幕前选举产生。与众议长保持密切关系以实现本党目标,负责各类议案提交全院大会审议和表决,安排立法计划的事宜。同时监控全院大会进程,特别是少数党的动向。

8、众议院少数党领袖。

众议院少数党领袖由本党团(大会)在每届国会开幕前选举产生,代表本党利益。其主要职责是代表众院少数党,领导本党议员维护少数党权益,制定行之有效的战略,最大限度地影响众院立法进程。在少数党议员出任各委员会首席成员、成员的安排上有决定权。

9、众议院多数党、少数党督导。

众议院多数党、少数党督导分别由本党议员在每届国会开幕前选举产生,负责就各类议案、议题的上传下达,本党领袖和议员之间的联络和沟通,确保按党的路线和原则投票,并建议本党领袖对未按要求投票的议员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