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民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民政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制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民政组织建设。

(二)负责全市社会团体组织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主管全市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评定伤残等级,承办烈士称号的报批工作;承担市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军供站的工作。

(六)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调查核实上报灾情,核定灾害等级;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指导灾区进行灾民生活救济和开展生产自救。

(七)管理全市社会救济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指导农村“五保”工作。

(八)组织管理和指导扶贫济困、社会捐赠等社会互助活动及对口帮扶工作。

(九)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推进社区建设,指导社区服务。

(十)主管全市地名管理工作。承担行政区划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及日常管理工作,调查和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

(十一)指导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工作。承担老年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

(十二)牵头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十三)主管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承办涉外婚姻登记。

(十四)负责遗弃儿童收养登记工作。

(十五)主管殡葬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

(十六)负责全市各类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

(十七)负责全市水库移民和“三峡”水库入迁我市移民的安置和扶持开发工作,负责处理移民遗留问题。

(十八)负责福利彩票发行和市本级福利资金的管理使用工作。

(十九)负责本市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

(二十)负责指导、协调区、县(市)的民政工作。

(二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老龄委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

主要职责:(一)办理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的事项。(二)研究提出全市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实施办法,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经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三)负责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督促、检查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的事项在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市)的落实情况并综合上报。(四)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老龄工作方面的先进经验,收集、整理和上报老龄工作的有关情况和信息。(五)联系和协调老年人协会和老年社团的活动,引导老年社团开展积极健康的社会活动。(六)开展老龄问题的科学研究,推动老年学术进步与理论发展。(七)办理老龄问题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宜。(八)承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及交办的其他事项。(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