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议机关是否有权改变复议决定请示的答复 行他字第5号
该函的内容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议机关是否有权改变复议决定请示的答复
[2004]行他字第5号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4]黔高行终字第02号《关于吴睿诉贵阳市人民政府撤销复议决定一案适用法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自己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决定有错误,有权自行改变。因行政机关改变或者撤销其原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复
二○○四年四月五日
该函的内容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议机关是否有权改变复议决定请示的答复
[2004]行他字第5号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4]黔高行终字第02号《关于吴睿诉贵阳市人民政府撤销复议决定一案适用法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自己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决定有错误,有权自行改变。因行政机关改变或者撤销其原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复
二○○四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