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养犬管理条例(2021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营造美好生活环境,促进文明城市建设,维护社会公***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事机关、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科研机构,以及成品油、危险品存储单位等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市养犬管理实行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社会各方参与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财政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协调和保障机制,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本级养犬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开展养犬管理工作,配合做好犬只狂犬病免疫、养犬登记、流浪犬控制及处置、养犬管理电子档案等。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主管本市养犬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犬只登记、收容,流浪犬治理等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捕杀狂犬,依法处理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犬只扰民等违法养犬行为,协助做好流浪犬治理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疫病防治,以及犬只诊疗监管、指导死亡犬只无害化处理;犬只电子身份标识植入与监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犬只经营主体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对犬只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第六条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犬只信息登记、养犬知识宣传等工作;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制止,并向区城市管理或者其他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经常性开展依法养犬、科学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活动,并定期组织养犬人进行养犬知识培训。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养犬知识宣传,引导养犬人文明养犬。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和引导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及个人依法从事犬只收容、救助等活动。
提倡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措施。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劝阻;不听劝阻的,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进行举报、投诉。
区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协作机制,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电子邮箱等,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投诉人。第二章 养犬管理规范第十条 个人饲养犬只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居住本市的合法证明,在本市有固定住所。个人办理养犬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个人身份证明、户口簿或者居住证;
(二)不动产权属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三)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四)饲养导盲犬、扶助犬的,应当提交残疾人证明等材料。
单位饲养犬只的,应当具有独立场所,配备犬笼、犬舍、围墙等安全防护设施,安排专人饲养和管理犬只。单位办理养犬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凭证;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犬只专门管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四)单位饲养场所、安全防护设施的图片及说明。第十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可以饲养小型犬、中型犬和大型犬,禁止饲养烈性犬。
个人饲养犬只每户不超过两只,其中中型犬或大型犬每户限养一只。单位因护院需要饲养犬只的,每个独立办公场所限养两只;因护院情况特殊,需增加养犬数量的,应当书面说明。
犬只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转送、转让他人或送交犬只收容机构。
烈性犬名录由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