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显示公平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关于显示公平的法律规定是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根据这条法律规定,显失公平是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导致的显失公平,属于乘人之危导致的显失公平。此处的显失公平可以从两方面考察,既要考察客观方面是否显失公平,也要考察主观方面是否显失公平。但是,证明主观方面是否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需要提出显失公平的一方举证证明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

显失公平行为的要件

1、须属有偿行为。显失公平行为只能发生在有偿行为之中,无偿行为因当事人一方不支付对价,谈不上公平与否的问题。

2、须行为内容显失公平。显失公平是指根据该行为已经实施或者约定实施的财产上的给付,明显背离公平原则。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的情况。

3、须受害人出于急迫、轻率或者无经验。显失公平的受害一方,在实施行为时,表面上也是自愿的,然而在这种自愿的背后,却有急迫、轻率或者无经验的背景。

由上可知,《民法典》关于显示公平的法律规定是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