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事务所的执业规范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保证所委派的执业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并根据具体情况出具真实、合法的报告。

1.委派方式和内容

税务师事务所通常使用书面或电子手册、标准化底稿以及指南性材料等文件使其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得到贯彻。这些文件针对的事项包括:

(1)将业务简要情况告知业务人员,使业务人员了解工作目标:

(2)保证执业准则得以遵守的程序;。

(3)业务监督、员工培训和辅导的程序;

(4)对已实施的工作,作出的重大判断及拟出具的报告进行复核的方法;

(5)对已实施的工作及其复核的时间和范围作出适当记录;

(6)保证所有的政策和程序的有效实施。

2.项目负责人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对每项业务委派至少一名项目负责人,并对项目负责人提出下列要求:

(1)将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和作用告知客户管理层和治理层的关键成员;

(2)项目负责人具有履行职责必要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权限和时间;

(3)清楚界定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并告知该项目负责人。

项目组的所有成员应当了解拟执行工作目标。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适当的团队工作和培训,使经验较少的项目组成员清楚了解所分派工作的目标。

3.项目组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监控项目负责人的工作负荷及可供调配的项目负责人数量,以使项目负责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对业务的执行及监督职责。

项目负责人对业务的执行及监督包括:

(1)拟定具体项目工作计划;

(2)追踪业务进程;

(3)考虑项目各成员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以及是否有足够的时间执行工作。是否理解工作指令。是否按照计划的方案执行工作;

(4)解决执行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考虑其重要程度并适当修改原计划的方案;

(5)识别在执行职业过程中需要咨询的事项,或需要由经验丰富的项目组成员考虑的事项;

(6)将执业中发现的问题以书面记录或请示的方式向税务师事务所报告,并与客户管理层和治理层沟通。

4.项目组内部复核

在业务执行过程中,项目组应当实施内部复核程序。复核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

(2)重大事项是否已提请进一步考虑;

(3)相关事项是否已进行适当咨询,由此形成结论是否得到记录和执行;

(4)是否需要修改已执行工作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5)已执行的工作程序、记录、业务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是否支持形成的结论;

(6)获得的证据是否充分、恰当;

(7)业务程序的目标是否实现。

在确定内部复核人员时,应当由项目组内部经验较多的人员复核经验较。少的人员执行的工作。 1.咨询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形成良好的氛围,鼓励员工就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咨询,以合理保证:

(1)就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适当咨询;

(2)可获得充分的资源进行适当咨询;

(3)咨询的性质和范围得以记录;

(4)咨询形式的结论得到记录和执行。

咨询包括与税务师事务所内部或外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在适当专业层次上进行的讨论。

项目组应当考虑就重大的技术、职业道德及其他事项,向税务师事务所内部或适当情况下向税务师事务所外部具备适当知识、资历和经验的专业人士咨询。并适当记录和执行咨询形成的结论。

项目组在向税务师事务所内部或外部专业人士咨询时,应当提供所有相关事实,以使其能够对咨询的事项提出有见地的意见。

需要向外部咨询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控制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咨询的事项不泄露客户秘密。

税务师事务所利用其他税务师事务所、职业团体、监管机构或商业机构提供的咨询服务时,应当考虑外部咨询提供者是否能够胜任这项工作。

项目组就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向其他专业人士咨询所形成的记录应当完整详细,并经被咨询者认可。记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寻求咨询的事项;

(2)咨询的结果,包括作出的决策、决策的依据以及决策的执行情况。

2.分歧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解决项目内部、项目组与被咨询者之间以及项目负责人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之间的意见分歧。形成的结论应当得以记录和执行。

只有分歧问题得以解决,项目负责人才能出具报告。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指,在出具报告前,对项目组作出重大判断和在拟定报告时形成的结论,作出客观评价的过程。

1.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内容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对特定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客观评价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以及在拟定报告时得出的结论。

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性质、时间、范围、程序和目标:

(2)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资格标准及要求;

(3)项目质量控制复核适当的标准;

(4)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工作记录及结论;

税务师事务所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应当要求在出具报告前完成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税妻师事务所执行涉税鉴证业务或其他鉴证业务应当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对鉴证竺翌坚外的涉税服务业务及相关服务业务是否需要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税务师事务所厦当考虑F列事项:

(1)业务的性质和类型;

(2)在某项业务或某类业务中已识别的异常情况或风险;

(3)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是否要求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2.项目质量控制程序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通常包括下列程序:

(1)与项目负责人讨论;考试大祝你成功

(2)复核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及涉税资料或其他业务对象信息及报告;

(3)选取与项目组作出重大判断及形成结论有关的工作底稿进行复核i

(4)判断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范围与业务复杂程度是否相匹配:

(5)判断拟出具报告的格式。内容是否存在不恰当的风险。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并不减轻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3.项目质量控制考虑因素

在对涉税鉴证及其他鉴证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时,复核人员应当考虑:

(1)项目组就具体业务对税务师事务所独立性作出的评价;

(2)在审核鉴证过程中识别的风险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3)在审核鉴证过程中重要性事项或风险作出的判断;

(4)对存在的意见分歧、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适当咨询,以及咨询得出的结论;

(5)对重大事项是否提请进一步考虑;

(6)对相关事项是否已进行适当考虑,得出的结论是否得到记录和执行;

(7)在审核鉴证中识别的己更正和未更正的错误的重要程度及处理情况;

(8)拟与管理层、治理层以及其他方面沟通的事项:

(9)所复核的工作底稿是否反映了针对重大事项的判断执行的工作,所获取的证据是否充分适当,是否支持得出的结论;

(10)拟出具鉴证报告的恰当性。考试大助你成功

对鉴证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时,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可以根据情况选择上述部分或全部事项实施复核。

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应当在业务过程中的适当阶段及时复核,以便重大事项在出具报告前得到满意解决。

如果项目负责人不接受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建议,并且重大事项未得到满意解决,项目负责人不应当出具报告。只有在按照税务师事务所处理意见分歧的程序解决重大事项后,项目负责人才能出具报告。

4.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要求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明确被委派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履行职责需要的技术资格,包括必要的经验和权限;

(2)在不损害客观性的前提下,提供业务咨询能力的程度。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当具备具体业务所需要的足够、适当的技术专长、经验和权限。

5.项目质量控制应避免情形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保证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客观性。在确定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时,税务师事务所应当避免下列情形:

(1)由项目负责人挑选;

(2)在复核期间以其他方式参与该业务;

(3)代替项目组进行决策;

(4)存在可能损害复核人员客观性的其他情形。考试大与你同行

在业务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可以向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进行咨询。当咨询问题的性质和范围十分重大时,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委派其他人员或聘请具有适当资格的外部人员。担当该项业务的咨询,以保持复核人员的客观性。

具有适当资格的外部人员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外部的、具备承担该项业务咨询必要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个人。

小型税务师事务所在接受需要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业务后,可以聘请具有适当资格的外部人员或利用其他税务师事务所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6.项目质量控制记录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规定记录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1)有关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政策所要求的程序已得到执行;

(2)项目质量复核在出具报告前已完成;

(3)复核人员未发现任何尚未解决的事项,使其认为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及形式的结论不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