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特对法律“命令说”是如何进行批判的
问:哈特对法律“命令说”是如何进行批判的?
校解析答案: 哈特不同意奥斯丁关于法律命令说的定义,认为这一定义的主要缺点是:
(1)这一定义仅适用于刑法,刑法是以刑罚作为后盾,命令或制止一定的行为。刑法只是法律中的一种,而且,刑法不仅适用于一般人,也适用于制定刑法的立法者本人,奥斯丁没有考虑到后一种情况;
(2)除了规定人们应当从事或不从事一定行为的法律外,还有授予各种公私权力的法律,对这种法律也解释为以制裁作后盾显然是荒谬的;
(3)有的法律的产生形式也不同于命令,例如习惯法,它并不是以明文规定的形式产生的;
(4)奥斯丁没有解释义务的概念;
(5)按照奥斯丁的学说,这种解释不能反映现代立法的一个重要特征,即立法权力的连续性,而且 *** 者也不足以代表现代国家的全体选民和立法机关,它们本身都是要受法律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