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刑事案件被告人可以只委托律师开庭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对于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告诉,因此,刑事自诉人具备上述情形的,可以不出庭参与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4条、第205条、第176条以及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由于被告人可能会被宣告有罪,其也有权在庭审中为自己进行辩护,人民法院不能在被告人不到庭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和迳行判决。因此,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必须出庭受审,不能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庭参与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