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所的业务范围有哪些
摘要:法律服务所面是向社会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市场中介组织,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指导。它的业务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应聘担任法律顾问,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等等。法律服务所和律师服务所业务范围有重合,但在产生背景、设立依据、从业资格、设立的程序和条件等方面都有明显区别。下面来了解一下法律服务所吧!什么是法律服务所
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是指法人或自然人为实现自己的正当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排除不法侵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聘请律师以其法律知识和技能提供服务的专业活动。法律服务所顾名思义,就是法律工作者为其他法人或自然人提供法律服务的组织。
基层法律服务所是依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在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它是设在乡镇和城市街道,面向社会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市场中介组织。
法律服务所的业务范围有哪些
1、应聘担任法律顾问:担任本辖区的乡镇、街道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个人合伙组织及公民的法律顾问。
2、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
3、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审查合同、协议、章程等法律服务文书,参与协商和谈判,参与协调、仲裁活动,申请行政复议,代理合作、担保、分家析产等单项民事、经济法律事务等。
4、主持调解纠纷、经济、劳动争议、生产经营性纠纷及具有财产利益性质的民间纠纷。
5、解答法律咨询:解答法律问题、各项具体法律事务的方法和途径及政策咨询。
6、代写法律事务文书:诉讼法律事务、非诉讼法律事务及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7、协助办理公证:协助开展证前服务、办理公证申请、办证过程中的有关事项及证后服务。
8、办理鉴证:在积极开展协办公证业务的基础上,应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对一些内容单一、权责明确、标的额小、履行期短的协议或合同给予审查和证明,并监督协议或合同的履行。
9、协助司法助理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的区别
1、产生背景不同
律师事务所早在我国建国初期就在全国建立了,1957年被撤销。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国各地都逐步恢复了律师制度,原名是法律顾问处,1985年前后改名为律师事务所。
法律服务也称法律事务所或法律服务中心,它是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中产生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服务机构。1985年前后,在全国各乡、镇等基层组织中又成立了司法所,法律服务是司法所的一项重要工作。1990年前后,有的司法所与法律服务所分离,有的乡、镇是两个牌子一套人马,有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成立了中心法律服务所。
2、设立的依据不同
律师事务所从恢复设立时就严格依法成立。即以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为法律依据设立,1997年1月1日后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律师法》设立。
法律服务所是依据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规章或批复设立的。所以,两者设立的法律依据不仅不同,而且所依据的法律和规章的效力也是有差别的。
3、业务范围不同
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业务范围为《律师法》规定的七项业务范围,而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根据司法部规章的规定,其业务范围只限于向公民和基层单位提供法律帮助,进行法律咨询和非诉讼法律事务的代理。
两者在业务范围方面最大的区别是:律师可以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直接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法律工作者却没有这些权利,再如金融证券、涉外房地产等高层次法律服务工作也只有律师才能从事。
4、从业资格不同
《律师法》第6条规定:“国家实行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制度。具有高等院校法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以及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经律师资格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授予律师资格”,并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经考核合格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才能独立从事律师业务。
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从业资格既没有严格的学历限制,也没有全国统一考试的难关,只要政治思想品质良好,受到法律专业培训就可以从事此项工作。
5、设立的程序和条件不同
律师事务所设立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同时要求最低10万元的注册资金,至少三名专职律师组成,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其严格的执业规章制度,然后经省、市、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批准成立。
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则简单得多,一般只要经过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合格,登记备案即可,且对人员的数量、人员的素质以及资金规模等也没有严格的要求。
6、国际地位不同
律师制度是二十世纪初从西方国家引进来的一种民主的司法制度。在英、美、法、德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有几百年的历史,律师事务所的数量和规模相当大,律师在国内政治经济生活中的地位相当高。在国际上有律师协会,国与国之间的法律服务工作都是通过各国律师协会进行的。
法律服务所在西方国家没有类似的机构和组织,在国与国之间的法律服务工作中,西方国家只承认律师,而不承认法律工作者所提供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