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可以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1、物。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要成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应得到法律之认可。

第二,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不可认识和控制之物(如地球以外的天体)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第三,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

第四,须具有独立性。在我国,大部分天然物和生产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2、人身。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

第一,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之“物”,不能作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

第二,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滥用人身,或自践人身和人格。.

第三,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严禁对他人人身非法强行行使权利。

3、精神产品。也称精神财富与非物质财富。精神产品是人通过某种物体(如书本、砖石、纸张、胶片、磁盘)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我国法学界常称为“智力成果”或“无体财产”。

4、行为。这种客体一般情况下发生于债。比如说合同的标的就是行为,当事人之间签订合同之后,要相互履行约定的义务,而此种履行义务的行为其实就是合同的标的。这就行为与行为结果是不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