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非法采矿罪股东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利益要承担消除危险、修复环境的连带责任。开发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杨某、股东陈某非法采矿获取巨额非法利益,损害了国家利益;开发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杨某、股东陈某非法采矿毁损林木,破坏生态环境;开发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杨某、股东陈某非法采矿,破坏土地,形成石坑对人畜安全形成隐患,其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的相关规定。根据矿产资源法和森林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开发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杨某、股东陈某应当承担赔偿损失、消除危险、环境修复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