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举行听证的条件

法律分析:公安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个人处以 2000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法律依据:《公安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第二百九十八条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情况公安机关适用公开听证:

(一)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三)较大数额的行政罚款。较大数额的具体标准指: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的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对法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

第二百九十九条 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

(一)公安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二)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可以在告知书的送达回执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行政机关书面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以邮寄挂号方式提出听证申请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当事人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或者逾期未申请的,不得再对本案提出听证申请。

(三)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当事人申请听证超过期限或者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当事人申请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