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刑名的发展主要经历了哪三个阶段?

刑名,指按照罪名所实施的刑罚的名称。中国古代刑名的发展,主要经历了象刑、肉刑与新五刑三个阶段:

(一)象刑

处于原始社会末期,阶级与私有制开始出现萌芽这个历史阶段的刑罚,中国古代称为“象刑”。不过,象刑的内容究竟如何,古书言人人殊,其中附会之论甚多。结合中外民族学的材料来认识,其实“象刑可以理解为氏族社会适用于全体成员的习俗的统治,即对违反氏族***同生活规则的人,采取异其章服的做法,以示与其他氏族成员的区别,借以增加其愧悔之心。”(张晋藩《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第12页)“异其章服”,指服饰与正常人有别,使人们一见其服饰,就可判断其身份。可见,这种刑罚属于耻辱刑。早期阶级社会广泛流行的耻辱刑,就是由象刑演变而来的。

(二)肉刑

肉刑,是指以残害犯人肢体和损害犯人生殖机能的刑罚。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原始的习惯已经不再适用统治阶级的需要,于是,产生了真正意义的刑法。中国迟至夏朝已经出现系统的主要属于肉刑的“五刑”的刑罚:

1.墨:五刑中最轻的一种。以面或额头为受刑部位,先将皮肤刻破,再渗入墨汁。

2.劓:割掉鼻子。

3.髌:也称刖刑,斩足之刑。

4.宫:使男女丧失生育能力的刑罚。

5.大辟:死刑。

殷商的刑法因于夏朝,只是略有损益而已。文献记载商朝的五刑是墨、劓、剕、宫、大辟。剩即髌刑。西周的刑法主体仍是五刑,并且五刑制度已达到非常成熟的地步。

五刑延续到秦汉,发生了一些变化。首先,墨刑改称为黥刑;其次,肉刑尽管仍见单独使用,但更多的是与鬼薪、白粲、城旦春等名目的劳役刑结合并用。由于肉刑严重地破坏了社会生产力,不利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日益遭到人们的反对。据史书记载,汉文帝在少女缇萦上书的感动下,于文帝前元十三年(前167)五月下诏,正式废除肉刑,从而使经历了夏、商、周、秦、汉达两千余年的残酷的肉刑终于被抛弃,推动中国的法制摆脱野蛮,走上文明的道路,但汉代废肉刑并不彻底。为唐以后笞、杖、徒、流、死新的五刑制度开辟了先路。

(三)新五刑

笞、杖、徒、流、死的刑罚制度由隋朝确定,后正式列人唐律。这是中国古代刑制的重大变化,对中国历史和东亚各国法制产生了重大影响。

笞:分五等,由10到50,每等加10。笞由汉朝的笞刑演变而来,汉朝笞刑用竹,唐朝用楚,用来惩诫小的过愆,受刑部位是人犯的腿与臀。在五刑中最轻。

杖:分五等,由60到100,每等加10。杖为3尺5寸长的竹杖,受刑部位为人犯的背、臀和腿。

徒:分五等,由一年到三年,每等加半年。犯人须带钳或枷劳动,地点是官府工地。

流:分三等,2000里到3000里,每等加500里。流刑里数虽分三等,但均劳动1年,称为“常流”,以后有“加役流”,则强迫劳动3年。

死:分绞、斩二等。与秦汉以来的腰斩、枭首、弃市、夷三族等死刑相比,这是一个明显的进步。

五刑,属于唐代的主刑。当时定罪量刑,基本是一罪一刑,国家对于刑罪的加减也有严格的规定。除“十恶”大罪外,自笞10以至死刑,都允许以钱赎免。这是统治者贯彻“明刑慎罚”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唐律贯彻儒家思想的重要体现。

以后各朝基本沿用新五刑制度,不过也有些变化。明朝新增了充军的规定,即犯人在戍地根据不同身份,或者服劳役或者充任军士。当时广泛采用充军的刑罚。清朝的死刑分为绞、斩。其中一类为“立决”,另一类为“监侯”。不过清朝法外规定的死刑如凌迟、枭首、戮尸等也经常使用。其中最残酷的凌迟之刑,直到晚清沈家本主持修律时才彻底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