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允许脑死亡了吗
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和不同的国家,关于死亡的概念及判定死亡的标准是有差别的。中国社会一般的死亡概念是:一个人只要心跳完全停止,自主呼吸消失,就算是死亡,即“心死亡”。这一概念一直指导着我国传统的医疗和法律。
一、社会意义
1.实施脑死亡标准体现了人类在生命意义和自我价值等观念上的进步,有利于倡导科学、移风易俗,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也是社会认同科学观念的标志。有一点需要澄清:脑死亡立法对器官移植的实际作用不如有些人揣测的那么大。以日本、台湾为例,很多人愿意接受脑死亡诊断,却不愿捐献器官。日本自从1997年通过脑死亡法以来,仅有16人捐献器官;然而由脑死亡后停止治疗所节省的开支则相当可观。
2.在国际上,脑死亡立法是一个趋势。相比之下,我国除台湾、香港以外,迄今尚无脑死亡法规的正式文本。卫生改革和社会发展的现实迫切呼唤脑死亡立法。我国是发展中国家,要用世界上1%的卫生资源为22%的人口服务,不能浪费;但是中国没有脑死亡立法,脑死亡概念得不到承认,因而医生不能宣布脑死亡者去世,家属也不认为脑死亡者已故。结果,脑死亡后毫无意义的“抢救”和其他一切安慰性、仪式性的医疗活动给病人家庭带来了沉重的财力负担,也给国民经济及卫生资源造成了巨大的浪费。据粗略估计,我国每年为此支出的医疗费用高达数亿。一项调查显示,ICU病人的费用是普通病房病人的4倍,在ICU抢救无效而死亡的病人的费用又是抢救成活病人的2倍。我们把大量的资源浪费于100%不可救活者,这同我们要达到的卫生改革目标是不相称的。以脑死亡为死亡标准,将能大幅度减少卫生资源的浪费。
法律依据:
脑死亡”(BrainDeath)是一个已经被严格定义的概念,它是指“包括脑干功能在内的全脑功能不可逆和永久的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