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职,维护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保障和监督等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辅警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治安联防、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膳食、保卫、保洁等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属于辅警。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辅警的薪酬、奖励、社保、装备、服装、训练等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予以保障。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负责辅警的招聘、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辅警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辅警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配合。
辅警履行职责行为的后果由其所在的公安机关承担。第二章 招聘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会同本级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按照控制总量、提高质量、倾斜基层的原则,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社会治安情况、实有人口管理等因素,科学测算警力需求,按规定合理核定辅警用人额度,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第八条 招聘辅警应当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聘用条件和程序。第九条 应聘辅警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三)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四)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文职辅警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勤务辅警应当具备高中以上学历;
(五)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二)受过司法拘留、行政拘留的;
(三)因卖淫嫖娼、赌博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有吸毒史的;
(四)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因严重违纪违规被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五)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六)其他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情形。第十一条 招聘辅警应当统一程序,通过公开发布招聘公告、报名、资格审查、笔试、体能测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等环节,择优录取。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
(一)烈士遗属和因公牺牲的军人、人民警察、辅警的遗属;
(二)退役军人、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救援人员;
(三)见义勇为人员;
(四)公安类或者法学类专业毕业生;
(五)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资质和专业技能的人员。
对前款第一项可以单列计划,定向招聘。
根据工作需要,对艰苦边远地区、特殊岗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以进行特殊招聘。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第十三条 对录用的辅警,应当按照招聘岗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第三章 工作职责、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 根据公安机关的安排,文职辅警可以从事下列警务辅助工作:
(一)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接受申请,信息采集、核对、录入等行政事务性工作;
(二)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讯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警犬训养、营房建设、新媒体运营维护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除武器、警械外的警用装备的保管维护、仓储管理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由文职辅警协助开展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