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形式中的特殊书面形式有哪些
特殊书面形式。民事法律行为除具备一般书面形式之外,还需要履行某种特定程序的,为特殊书面形式,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公证形式。公证形式是指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书面法律行为,如经过公证的合同、经过公证的遗嘱等。在我国,除一些依法必须进行公证的行为(如某些涉及自然人身份的行为)之外,民事法律行为是否采用公证形式,一般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经过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对于采用公证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鉴证形式。鉴证形式是指经过有关机构鉴证的书面民事法律行为,其通常仅适用于合同行为。对合同进行鉴证的目的,,在于审查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保证合同能够得以顺利履行。合同是否经过鉴证,一般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第三,见证形式。见证形式是指经过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证明的书面民事法律行为,如有见证人在场时设立的遗嘱。见证的目的,也是为了使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得到证明。 一般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是否采用见证形式,由当事人自行选择。但对于一些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规定其必须采用见证形式,否则行为不能有效成立。如我国《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即由他人代写并由遗嘱人签章的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在场见证,才能有效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