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院的评估的异议的处理

法律分析:如果是当事人对于评估报告对评估报告内容有异议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需书面向法院提出异议,执行法院转交评估机构对异议内容进行复核。评估机构复核发现评估报告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作出修正;评估机构认为评估报告无错误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执行法院在收到评估机修正后的评估报告或书面说明后,发送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