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为何可以对湄公河惨案主犯进行审判
糯康接受中国法庭的审理并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符合国际法和我国法律的规定。
首先,糯康在“金三角”流域实施的行为是国际法禁止的毒品犯罪。毒品犯罪是国际社会公认的最为严重的国际犯罪之一。根据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第三条的规定,各缔约国应采取可能必要的措施将该条所列举的故意行为确定为其国内法中的刑事犯罪。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我国领域外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进入我国领域的,我国司法机关有管辖权,除依照我国参加、缔结的国际公约或者双边条约实行引渡的以外,均应适用该决定。另据我国刑法第九条关于普遍管辖权的规定,即:“对于中华人民***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因此,仅就糯康实施的毒品犯罪而言,依照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普遍管辖原则,我国对其犯罪行为拥有管辖权。
其次,糯康在湄公河“金三角”流域从事绑架杀人、抢劫和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依照国际惯例,这些犯罪活动均可选择适用犯罪地国、犯罪人和被害人国家的刑事管辖权。虽然糯康身为缅甸国籍,但其针对我国公民实施的犯罪行为完全符合刑事管辖权的犯罪地管辖原则和保护管辖原则。第一,糯康策划实施杀害中国船员的行为发生在中国船舶上,根据我国刑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这种属地管辖原则同样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所认可的。第二,糯康杀害的是中国公民,刑法第八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保护管辖权作为国家基于保护本国和国民利益而设定的一种刑事管辖权,主要是针对非本国人在本国领域以外实施侵犯本国国家与国民利益犯罪,这也是国家自卫权在刑事法律领域的一种具体体现。因此,无论适用属地管辖原则,还是适用保护管辖原则,我国对糯康的犯罪行为行使刑事管辖权于法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