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纪念币构成什么罪?
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相关标准]:
伪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追诉。“追诉”是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活动;“在……以上的”包括本数;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货币”包括人民币、外币和流通纪念币,凡是没有标明货币名称的都是人民币。(《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4月30日发布。)
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不足三千张(枚)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本解释所称“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货币面额应当以人民币计算,其他币种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纪念币和货币是一样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