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关于历史的选择题 求解
A 英国大宪章
世界近代史的开端,公认是英国——马克思在《资产阶级和反革命》一文中指出:“1648年革命和1789年的革命,并不是英国的革命和法国的革命;这是欧洲范围的革命。……这两次革命不仅反应了它们本身发生的地区即英法两国的要求,而且在更大得多的程度上反应了当时整个世界的要求。”根据马克思的这一论述,我们可以把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作为世界近代史的开端。历史发展的事实也说明,把英国革命作为世界近代史的开端是有充分理由的——因为在这个国家诞生了近代世界文明的最基本文件,英国《大宪章》。
不妨先看看大宪章是这么诞生的。诺曼人于1066年开始入侵英格兰,在诺曼人成为英国的国王后,于十一及十二世纪逐渐强大。他们建立的集权政府,加上本地盎格鲁—撒克逊人原来的统治方法,还有盎格鲁人和诺曼人在诺曼第所拥有的土地,使英国国王在1199年成为欧洲最有权力国王。当英王约翰在十三世纪初即位之后,一连串的事件却令英格兰的封建贵族起来反抗他,并要求限制绝对的王权。当时英王约翰受到的压力来自三个方面:首先是他夺得王位的手法遭人非议,前任英王狮心王理察在1199年死后,出现两名继承人。约翰将他的对手,亦即他的侄子不列颠尼亚瑟囚禁,之后亚瑟便失去音讯。很多人认为约翰是将他的亲人暗杀以取得王位;第二当时法国国王占领了英国在诺曼第大部份的土地。英国的贵族要求国王取回失去的领土,约翰即在1214年发动对法国作战,却遭逢大败。此外,约翰与教皇就坎特伯雷大主教的任命出现争执,于是教庭向英格兰施以绝罚,约翰被迫于1213年向教皇屈服。1215年6月10日,英格兰的封建贵族在伦敦聚集,挟持英格兰国王约翰。约翰被迫赞成贵族提出的“男爵法案”。同年6月15日,约翰在兰尼美德为法案盖上皇室的盖章。而贵族则在6月19日重申对约翰效忠。最后皇室秘书将国王与贵族间的协议正式登录,即成为最初的大宪章,并将副本抄送至各地,由指定的皇室官员及主教保存。英王约翰自始即无接受大宪章约束的诚意,他是在武力之下才被迫在文件上签署,特别是第六十一条几乎褫夺了国王所有的权力。就在贵族离开伦敦各自返回封地之后,约翰立即宣布废弃大宪章,教皇英诺森三世亦训斥大宪章为“以武力及恐惧,强加于国王的无耻条款”,教皇否定了任何贵族对权力的要求,称这样做破坏了国王的尊严。随后英国即陷入内战。约翰在1216年10月18日,当内战正酣时病死,九岁的亨利三世即位,皇室人员希望年幼的新王会为贵族所接受。新王即位后,战事终结。10月12日,皇室大臣以亨利的名义再发出大宪章,但当中部分条款,包括第六十一条都被删去。之后于1217年和1225年,亨利三世都曾再次发布大宪章。1225年的一次由十八岁的亨利亲自发出,并删除至只有三十七条。亨利三世统治五十六年后,在1272年逝世。他逝世时,大宪章已成为既定的英国法律,日后的国王亦难以像约翰一样将它完全推翻。亨利三世的儿子,爱德华一世在1297年10月12日发布最后一次修订的大宪章,作为“肯定法案”的一部分。
那么这个《大宪章》的主要内容有那些呢?《自由大宪章》包括一个序言和63个条文,其主要内容如下:教会根据宪章享有的自由和权利不受干扰和侵犯(第1条);贵族与领主死后,其继承人按照旧有数额或领地旧有习惯交纳继承税后即可享有遗产(第2条);在国王被俘赎身、国王长子受封骑士、长女出嫁时所征收的辅助金应适当,除此三项外,未经全国公意许可,不得征收其他辅助金与免役捐(第12、14条);应承认伦敦及其他城市拥有自由和习惯之权利(第13条);不得强迫骑士或其他自由保有土地的人服额外之役(第16条);除国王自己的领地庄园外,一切郡、市镇、区均按旧章征收赋税,不得有任何增加(第25条);国王之官吏除依照自由人意志外不得擅取自由人之谷物、车马、木材等动产(第28、30、31条);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逮捕、监禁、流放、剥夺法律保护权,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第39条);由二十五名大贵族组成一个委员会,监督大宪章的执行,国王如有违反,可采取包括剥夺其土地和财产在内的一切手段予以制裁(第61条);等等
从它的诞生和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出:这个《大宪章》是叛乱者搞出来的东西,就是要逼着国王以后要遵守贵族们***同为他制定的条约。这个条约里面早期虽然是捍卫贵族权益,但是它这个精神是能够普及出去,让我们注意到,他捍卫的其实是,理论上可以推展到所有人身上的权力。例如说这里面提到,人民对于任何自称具有无上权力的政府所做的挑战,都可以借着这个文件被合法化。而且这里面就说到,人们是可以不能够让国家随意的去处罚,随意的去放逐或者是驱逐,而必须要经过合法合理的审讯。那么这都是非常现代的理念,但其实这是1215年的时候,英国首先在《大宪章》完成了这个东西。
所以《大宪章》是英国后来整个国家的立基的文件,里面谈的就是到底一个政府它有什么权力,它这个权力是由一份文件来限制,来束缚它的,而且这个权力是来自于一个契约。我们甚至可以说现代认为政府来自契约,与人民契约的这种想法,它最源头就可能是来自《大宪章》这么一个真实的契约文件。具体说来,它的重要性在于:
首先,它所最为关注的是对贵族、自由民的财产保障和人身保障。这是它的核心,也即为,它以明文的方式对自由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作出了规定。《自由大宪章》***63条,其中就有21条论述财产权。自此之后,无论是《权利请愿书》还是《权利法案》都未忽略这一点,就是排斥国王对于私人财产权的可能的侵害。“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谚语体现了财产权首先应该使不受政治权力侵犯的权利“普遍的、平等的、个人化的财产权与专横的政治权力是完全对立的。承认每个人的财产权就意味着统治者的权力要从根本上受到节制。” 因为财产权是个人生活所必不可少的,它既是个人的主要内容,又为其他个人自由的提供保护,使它们成为可能。保护私人财产权的思想为新兴的资产阶级所继承,并在此基础上树立了私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
其次,规定的方式均为否定王权的方式,其句式为“不得为……,除非……”。权利的规定非以宣示的积极方式,而是以排除其侵害的消极的方式,这已经反映了英国人在思想、意志和行为方式上具有的消极自由的特征。所谓消极自由,即伯林所说“无论这个不准干涉的范围,是根据什么原则来划定的,无论它是根据自然法、或自然权利、或功利原则、或某种康德所谓的无上命令、或社会契约的神圣不可侵犯性、或是人类用来厘清并支持他们的信念的其他任何概念,来订定的,在这种意义之下,自由都是‘免于……的自由’;也就是:在变动不居的、但永远可以辨认处来的界限以内,不受任何干扰。”尽管《自由大宪章》之后,人们为自由增加了上面这么多的缀词,但消极自由已经成为英国人的思维定势。
再次,《自由大宪章》主要是针对王权作出的,字里行间充溢着对专制权力的不信任。其第一条即开字明义地指出:“朕与嗣君当以诚意永久遵守本宪章,并颁赐一切增加之自由权于全国之自由民,俾世世得守之”。可见,国王是遵守《自由大宪章》的第一主体。
第四,《自由大宪章》中多次提及(第1、2、13、39、41条等)这些自由、权利皆为根据英国旧有的习惯与传统提出,因而以文本的形式宣告了英国人的经验情结。“它(《自由大宪章》所载的权利和自由)在法律上、理论上的推论,是根据某种权利义务的既成事实。……臣民所要求的,只不过是君主尊重他们已经享有的东西,尊重那些确认此种享有的法律与习惯。君主所要做的,只不过是不要篡古逾制,侵夺臣民的既得利益。”
明乎此,我们也就知道为什么这样一份文本会成为近代世界文明的起点了——
第一:《自由大宪章》第一次以法律文本的方式规定了人权,开始了最早的人权实践。权利与人权的区别在于,人权有着与专制权力相对应的内涵,换言之,权利只有在获得与专制权力相对应的地位时,才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权。“人权的初始意义是与把人的思想禁锢起来的独权以及把人束缚起来的政权相对而言的”。所以,权利的历史,人们可以将其追溯到人类的远古,但人权只是到了近代才出现。严格说来,《自由大宪章》规定的并非人权。因为,《自由大宪章》中规定的权利的主体不适格,不符合人权概念对主体的界定。仅仅指狭义的自由民而非所有的人。那么为什么人们说《自由大宪章》规定的是人权?这是因为在有所希冀的后人的眼里,它就是人权。时间的厚度总是能够加强一个事物的合法性。英格兰贵族在与王权的对抗冲突中挖掘出了权利的价值,并将其书写于文本。于是,权利开始有了独立的载体,而不再像以前以习惯的形式存在。习惯权利这种由历史形成和传承下来的权利,依赖于人们的记忆和言传身教,因而具有不稳定性、不安全性。权利一旦法定化,以成文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便摆脱了这种困境,并且可以为更多的人熟知,产生更大的效用。从《自由大宪章》的文字中,财产权、人身权(第39条)以及抵抗权(第61条)均得以明确表露,社会生活固定化了。
第二,《自由大宪章》宣告了“国王在法律之下”,将此规定凝渚文字。在贵族和国王的长期抗征中,王权应当受到限制的思想逐渐形成。法律开始成为约束王权的武器。法律不仅针对臣民,而且也应束缚君主。不遵守法律的君主将不享有他对臣民的权利,人们亦有权反抗。这种思想在亨利二世就已经得到了清楚的表述。索耳兹伯里的约翰在其《政治家手册》中说:“受权于上帝者依法行事,他是权利与正义的奴仆;篡夺权力者压制人权,使法律服从他自己的意志。因此,对败坏法律者要用法律的武器去对付他。……而法律本来是应当管束统治者自己的。”这样的思想最终被《自由大宪章》以法律文件的形式凝结了下来,并为后世的人民念诵。《自由大宪章》也是思想与实践的总结。
第三,《自由大宪章》的意义在追问中。从严格的历史实证的角度考察,《自由大宪章》实质是一个封建文件。它的行文完全是封建的表达,体现的封建贵族的利益。它所保障的权利主体是教会、各大主教、贵族以及自由民。作为全国绝大多数的农奴并不在它保障之列。据《牛津英国通史》记载,能确切地称为“自由人”的只占人口的14%[29]。然而,就是这样一个封建文件,在后人的不断追问下,它的意义远远超出了文本原有的含义。在聪明的后人的解读中,《自由大宪章》所带有的贵族烙印被有意无意地忽略,正如詹姆斯所言:“《自由大宪章》所列条款对于新的一代和新的时代的意义,与它们本来试图表述的意义可为差之千里,而且它们逐渐地被视为并非贵族自由的基础,而是平民自由的基础。”在后人的眼中,主要的是,《自由大宪章》所树立起这样的传统,不依赖于王权存在并且能够为王权设定界限的法律,以及不得为王权所侵害的权利和自由。然而,必须注意的是,《自由大宪章》并非是这一传统的源泉或唯一表述。否则,即使订立了,它也将很难去到相应的作用甚至会很快消失。事实证明:它不仅支持了这一传统,而且它本身也受这一普遍传统的支持。
它的世界性意义,我们也可以从它诞生后的影响看出来:美国当时的众多政治家或理论家,如杰斐逊、富兰克林、汉密尔顿、亚当斯等,都对英国的宪政历史做了精深的研究。二十世纪人权的发展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世界人权宣言》的第9条宣布:“任何人不得任意逮捕、监禁和放逐任何人。”这与《大宪章》第39条显然是类似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7条第2款规定:“任何人的财产不得任意被剥夺。”也是承继了《大宪章》第30条和31条的内容。《世界人权宣言》的第40条援引了英国大宪章的第40条内容:“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在《世界人权宣言》中还可以找出很多与《大宪章》所规定的内容的重合或相似之处,只是前者多用现代的术语来加以表述而已。随着人权成为全世界全人类最普遍的价值和最热衷的探讨课题。由英国大宪章开创的人权原则必将继续影响着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