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第23条规定机关单位应将涉及什么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
《保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将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将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保密要害部门,是指机关、单位日常工作中产生、传递、使用和管理绝密级或较多机宓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内设机构。
保密要害部位,是指机关、单位内部集中制作、存储、保管涉密载体的专门场所,如机关、单位的保密室、档案室和涉密信息系统机房等。
涉及国家秘密较多的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办公场所,应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
确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坚持两个基本原则:
一是分级确定原则。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直属单位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由各机关单位确定,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
省级机关及直属单位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由各机关单位确定,报所在省(区、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并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中央和国家机关下属单位和省级以下机关单位确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报中央和国家机关保密工作机构或省(区、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二是最小化原则。
保密要害部门应当是机关、单位产生、传递、使用和管理国家秘密的最基层的内设机构,是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最小行政单位,或绝大多数内设部门涉及重要国家秘密事项的行政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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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二条
机关、单位应当将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将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